关于废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决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31 16:16:07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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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标准规定》),该《标准规定》自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11月14日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在本《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即我局需在省《裁量权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制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而我局的《标准规定》与省《裁量权规定》无论是从违法情节的判定,还是从自由裁量最终的表述方法,均不属同种体系,故予以废止,同时适用省《裁量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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