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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1-12-31 16:17:37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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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2021〕220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因《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与新出台的《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不一致,我局决定废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被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1-113)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废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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