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31 17:14:18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2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财政局印发了《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对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排污权确权和储备管理、监管要求等作出有关规定,原《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税务局在深入研究有关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继续指导东莞市开展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工作。

  二、参考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4〕3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参考了省内外试点省市先行做法,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排污权交易范围对象。一是结合节能减排工作政策,二氧化硫不再列入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不再纳入排污权交易;二是全面衔接排污许可制,完善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释义表述;三是对民生服务类行业项目和对生态环境改善有较大贡献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环境污染集中治理设施项目给予政策考虑,从而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优化排污权的核定方式和确权要求。一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污权在有效期上与排污许可证相衔接,并以排污许可证作为确认凭证。二是结合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推行情况,同时优化营商环境,现有排污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在缴纳有偿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倍量替代部分的排污指标不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申购。三是补充对分期建设、环境影响登记以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核定方式和申购要求。

  (三)优化政府储备管理。一是衔接总量指标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储备排污指标的来源,其中将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量进行申购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纳入政府储备,排污单位可在使用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二是对排污指标无偿收回、政府回购的适用条件和资金保障要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优化政府储备管理,从而进一步盘活环境资源。

  四、政策实施效果和影响

  《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后的《办法》)对排污权储备、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的对象范围、申购要求、交易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促进治污减排、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助力绿色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修订后的《办法》还进一步强化了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衔接,有助于形成协同高效的环境管理体系,推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