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2025修订)政策解读
为了规范我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和持续改善,促进我市空气质量的持续向好,我市在2025年对《东莞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了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的规定,现对《新办法》进行解读:
一、《新办法》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旨在通过进一步完善“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机制,以加强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排气污染防控,进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东莞市的具体情况,首次对2020年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按新的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了职责分工、优化了监管流程,以促进我市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为目标。
二、新旧《办法》对比
(一)适用范围。《新办法》对适用范围表述进行了更改,由原来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
(二)部门职责。本次修订细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的部门职责,除了细化政府部门职责,本次修订还新增了机械所有者、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环保责任。机械所有者需确保自有工程机械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和达标排放并按照规定进行环保标识申报和喷涂,不得将未达标的工程机械出租或投入使用。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招投标阶段,要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所使用工程机械的排放状况;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责任,对不履行环保义务的施工单位,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机械的直接使用者,必须建立工程机械使用管理制度,对进场设备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场内机械使用燃油符合国家标准并有购买发票或供油协议。
(三)《新办法》对机械报备、场地备案、进出场管理流程进行了全面细化,并新增配套制定了《操作流程指南》,为相关主体提供清晰、规范的操作指引。
(四)《新办法》明确了施工单位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作业,并根据(粤环函〔2023〕26号在《新办法》中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最新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相应解释:即“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五)使用中监督抽测。《新办法》着重强化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使用过程的监管力度。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同住建、交通、城管等多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机制,通过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的使用单位开展全面监管,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六)超标后处罚撤场。《新办法》细化了在检查中发现超标情况的处理和各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尾气排放超标以第三方资质检测机构检测结果为准并需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用、退场并依法进行处理,如需重复使用须维修治理后提交合格检测报告;违规机械维修整改超15个自然日或复检不合格的,强制撤场。油品超标的,对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油品质量要求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责令施工单位暂停使用,并由生态环境部门将油品超标相关问题线索通报相关部门进行溯源追查。
(七)实施时间。《新办法》自 2025 年1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0月 31 日,在有效期内,相关部门将依据《新办法》规定,持续对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实施闭环管理,对违反《新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原《东莞市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东环〔2020〕132号)同时废止,以本次发布的《新办法》为准,执行相关管理措施。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东莞市水务局 东莞市农业农村局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闭环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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