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叶祐平总工程师带队到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考察学习
3月19日,市环保局叶祐平总工带领总量科相关人员到广州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考察学习,了解我省企业排污权交易相关内容,并就排污权交易相关问题与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咨询和探讨,为我市下一步如何开展排污权交易打下坚实基础。
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向我们介绍了企业排污权交易业务平台运作情况,进行了排污权交易过程演示,使我们基本了解了出让或受让主体以及交易程序等情况。
排污权交易存在问题。通过沟通,我们了解到目前全省排污权交易仍在探索试点阶段,排污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尚未配套完善,因此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还有一段较长探索阶段。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排污权进行交易前必须要达到五个条件:一是排污总量确定的科学性。在确定全市排污总量时绝对不能使最大排污量超出了环境容量;二是排污权定价的约束性。在考虑排污权的定价时,重点要注意的是企业初次有偿获得排污权时的价格,只有这一价格具有约束性,排污权二次交易价格才会合理;三是排污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排污权属于公共资源,企业对公共资源不能无偿使用。如果是无偿取得,作为排污企业,一方面排污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同时还可以通过出售排污权而获利,这与“污染者付费原则”也是完全背离的。同时排污权的无偿分配也容易出现“寻租”现象,即企业通过向排污权发放单位“寻租”而获取排污权。排污权初次有偿分配要筛选出治污效率高的企业享受排污权,而不应该根据企业排污需要来分配,以此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清洁生产的普及。在此基础上,再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实现污染源之间排污权力的重新分配。四是交易市场的完备性。只有在完备的市场上,才有充分的竞争性,有众多的卖者和买者,排污权才能像其它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企业能自由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五是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环保部门在排污权交易中担负着重要的监管职能,离开了环保部门的监管,排污权交易就无法实施。这种监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的监测,二是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不能准确反映排污的实际情况,即使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环境政策,也不可能显示出其优势。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监督也同样重要,排污权交易不可能完全由市场力量来达到,必须由环保部门做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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