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见附件)的要求,规范我市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鉴别开展对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主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对需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鉴别委托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也可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应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包括:
(一)生产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能具有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二)依据《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等文件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需要鉴别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以及建设项目建成投运后产生的需要鉴别的固体废物。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四)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或历史遗留的等无法追溯责任主体的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
司法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鉴别按照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执行。
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注册登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需先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下简称鉴别信息平台,http://gfmh.meescc.cn)进行注册并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情况。
(二)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拟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应在鉴别信息平台上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鉴别方案编制。危险废物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四)开展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别。
(五)鉴别结果上传。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组织专家对鉴别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鉴别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鉴别委托方属地生态环境分局。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依法不公开,但应上传情况说明。
(六)鉴别报告评估及结果应用。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鉴别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鉴别信息平台公开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鉴别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鉴别委托方应及时将鉴别结论及根据评估意见修改情况报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鉴别委托方属地生态环境分局。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鉴别委托方在鉴别信息平台注册前,应先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https://app.gdeei.cn/gfjgqy-rz/login)进行注册;在鉴别信息平台注册时,需与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登记的用户信息进行查询关联,方可在鉴别信息平台完成注册。
(二)鉴别委托方应在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鉴别单位进行现场采样,以及组织专家对鉴别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的三个环节告知鉴别委托方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重点环节实施监管。
(三)东莞市内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应当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注册码申请备案流程的要求(http://dgepb.dg.gov.cn/zwgk/wrfz/gtfwgl/content/post_3788788.html)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申请材料通过备案后即可发放注册码进行注册。
(四)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包括接受委托开展鉴别的第三方和自行开展鉴别的单位)对鉴别报告内容和鉴别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鉴别委托方于本通知发布前已经进行的危险废物鉴别活动,应及时补充上传相关资料至鉴别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并报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及鉴别委托方属地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六)各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企业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指导,在日常工作中认为有必要,且有检测数据或工艺描述等相关材料表明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需要进行鉴别的固体废物,要指导企业对固体废物中可能涉及危险废物的部分进行鉴别和属性判定。
附件: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
(联系人:周铮炜,联系电话:23391529)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日
附件: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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