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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市区范围不须办理“夜间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环保行政许可的通知

时间:2017-05-04 09:09:33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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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办函〔2017〕81号

各环保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0时。因此,办理“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和“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的前提均为“在城市市区内”。

根据规划部门意见,我市市区(中心城区)的范围仅包括东城、南城、莞城、万江四个街道。据此,从即日起,我市东城、南城、莞城、万江四个街道以外的镇、园区不须办理“城市噪声敏感建筑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和“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等环保行政许可。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5月4日

(联系人:余海兵,电话:233912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沛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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