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东莞市金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关于抵扣污泥处置服务费的函》的公告
东莞市金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近日,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抵销你司待结污泥处置服务费的决定。
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邮寄向你司送达文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关于抵扣污泥处置服务费的函》。函件内容如下:我中心于2021年8月6日向你司送达《关于要求返还污泥应急外运处置费的通知书》(东环促函〔2021〕52号),并于2021年9月28日送达《关于返还污泥应急外运处置费的催告通知书》(东环促函〔2021〕61号),要求你司向我中心返还应急外运处置费444182137.93元。截至目前,你司尚未返还任何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中心决定将待结你司的污泥处置服务费67997330.22元,在你司应返还我中心的上述应急外运处置费中抵扣。抵扣上述款项后,你司尚需向我中心返还应急外运处置费金额为376184807.7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对你司送达。如不服《关于抵扣污泥处置服务费的函》,你司可在送达次日起六个月内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则《关于抵扣污泥处置服务费的函》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抵扣污泥处置服务费的函
东莞市环保产业促进中心
2022年8月18日
关于向东莞市金茂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茂环保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关于抵扣污泥处置服务费的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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