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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20210002-(道滘)-关于严厉查处船舶非法改装船舶污染水域违法行为的建议

时间:2021-09-23 09:41:15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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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委、市政府为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冠疫情防控做了大量工作。但当前新冠疫情全球持续蔓延,我市地处沿海,为加强水上安全监管,完善船舶生产、改造监管制度,阻断疫情通过水路输入,查处非法生产、改装船舶,源头治理十分迫切。为保障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我市出台了《东莞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过各镇街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市24家洗砂场全部按要求关停。通过整治,辖区内河道的管理得到了规范,水环境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改善。然而,关闭洗砂场后,我市沿海水乡片偷采河砂及运砂船在河道上洗砂的情况应运而生,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一、存在问题

  1、非法生产、改装船舶为水上走私、采砂、洗砂提供作案工具。在我市沿海水乡片区因历史遗留问题部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租用给相关企业、个人,不法分子未经注册逃避监管,在临河空地、厂房从事走私铁壳船加工、采砂船吸砂设备加、运砂船洗砂设备加工。不断增加的走私铁壳船、采砂船给打击走私工作和打击非法采砂工作增加了困难。

  2、船舶洗砂威胁水利设施安全。运砂船洗砂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淤泥杂物随意排放,日积月累势必会造成河道淤积,改变河道河势,影响行洪。运砂船普遍体积大吨位重,而且经常夜间洗砂作业,对河堤等水利设施的安全也构成较大的威胁。

  3.运砂船水上洗砂影响水体环境质量,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构成威胁。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0]177号我市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国考点位有2个目前均为劣Ⅳ类海水水质,与国考要求达到水质优良(一、二类)还有较大差距。泗盛国考断面水质溶解氧指标还没有达到Ⅲ类以上水平。很多的洗砂船作业面处于泗盛国考断面上游,而且十分接近,加上洗砂过程中无仼何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直接排放,对国考断面的水体质量构成影响。运输海砂船舶在内河水上洗砂淡化后将水洗海砂用于建筑市场违反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严禁海砂违规用于建筑市场的规定。

  二、 相关建议

  1、建议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非法生产、改装船舶违法行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沿河维修、改装和生产采砂船、其他船只的企业或个人的营业执照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对沿河维修和生产采砂船、其他船只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市应急管理局:对沿河生产、改装船只的焊接特种作业进行检查,对无特种作业证书私自从事焊接作业进行处罚。市水务局: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生产、改装船舶材料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深挖侦办非法生产、改装船舶背后的黑恶势力,打击暴力抗法的非法生产、改装船舶的违法人员。市交通运输局:进一步巩固取缔全市非法码头的成果,对非法生产、改装船舶附近的非法码头进行查处和取缔。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巩固我市打击走私、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专项整治、水环境治理工作成果。

  2、建议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的分工,严厉查处船舶洗砂污染内河水域违法行为。建议明确东莞海事局、市生态环境局内河水上洗沙污染的整治责任,加强对内河中洗砂行为的打击力度。属地镇街的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及东莞海事局所属的临近海事处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在内河洗砂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3、明确部门责任,制定长效管理机制,杜绝运砂船河道上洗砂的情况死灰复燃。建议东莞海事局对进入我市辖区的砂、石船及散杂货船作业申请或备案加强管控,禁止运输砂石船舶在我市辖区水域范围内乱停泊,从源头上杜绝水上违规作业情况,保障航道上船舶通行的安全。市水务局加强对防洪河堤的巡查监控管理力度,对发现有占用或损毁河堤进行违规作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打击,保护河堤和水利设施的安全。




部门答复:

  A类

东环函〔2021〕232号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莞市十六届人大七次会议第20210002号建议答复的函

  叶健雄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严厉查处船舶非法改装船舶污染水域违法行为的建议》(第20210002号)收悉,结合工作职能,现将我局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非法生产、改装船舶违法行为的建议

  根据环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工生产船舶的项目需要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等相关手续,才可以投入生产。我局一直以来注重打击船舶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至今,我局查处了4宗有关船舶项目的环境违法案件。下来,我局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船舶项目的巡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改装船舶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市域环境安全。

  二、关于相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的分工,严厉查处船舶洗砂污染内河水域违法行为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另,根据我市既有的联合监管机制,我局主要负责对岸上砂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2020年以来,我局共检查岸上砂场、堆场等292家次,发现存在环境问题39个,查处相关环境违法案件24宗。下来,我局将继续依法从严查处岸上砂场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海事部门做好船舶洗砂等相关监管工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杨帆,2339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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