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东环办〔2010〕4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既是全面推进环境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企业环境行为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和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实施《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切实规范排污许可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
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要求执行,下列排污单位暂不纳入发证范围,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证明文件(附件1):
(一)登记表项目企业;
(二)报告表、报告书项目验收核准类企业;
(三)建筑施工企业;
(四)只配备2蒸吨以下(不含2蒸吨)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
(五)只配备备用性质发电机的排污单位;
(六)只排放厨房油烟的排污单位(包括经营性的);
(七)只排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排污单位。
二、明确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要求
(一)发证原则。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原则,实行市、镇两级核发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属市局验收的,由市局负责核发;属分局验收的,由所在地环保分局负责核发。
(二)印章管理。排污许可证统一加盖“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公章,年审加盖“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年审专用章”。
(三)编号管理。市局核发排污许可证编号方法为:市行政区划代码(441900)+发证年份+流水号(6位阿拉伯数字,从000001开始);环保分局发排污许可证起始编号方法为:镇街行政区划代码(附件2)+发证年份+流水号(6位阿拉伯数字,从000001开始)。
(四)报送管理。各发证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五)核算管理。各发证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企业排污现状进行全面计算复核,确定允许污染物排放量,确保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状况。排污量核算计算办法(附件3)。
三、实施排污许可证发放(年审)联合审查制度
在排污许可证发放(年审)过程中,必须实施联合审查管理,以确保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效能。市环保局具体审查分工和方法如下:
(一)职责分工。
1、总量科:负责统筹把关,重点审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的一致性,排污量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等,对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并向企业出具排污许可证整改告知书。
2、法规科:负责审查申请单位环境违法处罚情况;
3、水气科:负责审查线路板和电镀类企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4、监察分局: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单位环境信访情况;
(二)审查程序和方法。
首先,由企业在网上(网址:http://dgepb.dg.gov.cn/)填报《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并按照《东莞市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附件5)要求,备齐有关纸质材料到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申请受理,然后市局总量科将《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同步发给相关科室和单位(不附其他申请材料),相关科室和单位以所掌握的事实资料为依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总量科。(联合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6)。
各环保分局要参照市局做法,建立本分局的排污许可证发证联合审查制度。
四、实施排污许可证期限分类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允许排污的法定凭证,一般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换发。其中下列不符合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发放短期排污许可证,具体有效期按如下原则执行:
(一)试生产建设项目,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可相应延长,但不超过1年。
(二)限期治理单位,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限期整改单位,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不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环保政策要求的单位,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五)申请单位有环境违法行为未结案的,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六)申请单位严控废物转移不规范的,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七)申请单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上述企业经整改完善,达到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后,可发给5年期的《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则上不再发放短期排污许可证。
五、实施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制度
发证机关应当督促做好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年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持证企业应在排污许可证发证或年审届满一年的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二)国控、省控、市控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年审,必须提供每季度的监测报告和监察报告;
(三)其它排污企业,提供年审时间半年内的有效监测报告。
六、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一)抓好日常监管。各环保分局、各环境监察大队在日常执法监察中,要将企业持证排污状况纳入监察范围。对发现企业排污许可证过期、未年审的,应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其《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进行记录;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应依法进行处理。
(二)落实处罚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持证排污监管,对存在如下行为的,要严格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1、不按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被暂扣排污许可证或者被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逾期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停产停业。
3、持证单位排污情况发生重大改变逾期未申报的,依法予以处罚。
4、持证单位假报、拒报、屡次迟报环境统计报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排污许可证暂扣、注销和吊销
(一)具体条件
1、排污单位有以下行为,可暂扣排污许可证:
(1)被依法责令停产治理的;
(2)未在规定时间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3)存在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已立案处理的;
(4)被群众重复投诉环境污染问题,已立案处理的;
(5)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
2、排污单位有以下行为,可注销排污许可证:
(1)已经破产的;
(2)被关闭、撤销的。
3、排污单位有以下行为,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1)经总量减排核查,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被扣减为零的;
(2)在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延期的;
(3)被媒体曝光,环境违法情节严重的;
(4)存在其它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二)暂扣、注销和吊销程序
《排污许可证》的暂扣、注销、吊销由各环保分局、市局环境执法监察部门按职能做好现场笔录。暂扣、注销排污许可证由各分局和市局发证部门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吊销排污许可证的,须统一交市局发证部门报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企业《排污许可证》暂扣、注销、吊销后,不得排污(非污染工序可以生产)。执法监察部门要负责检查落实工作。
八、加强新版排污许可证换证工作
自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排污许可证。同时,正式启用排污许可证网办事系统,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必须先行网上申报。具体规定和流程可登录http://dgepb.dg.gov.cn/查询。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加强新版排污许可证换证工作,要在媒体上公告开展新版排污许可证换证工作,要做好企业宣传工作,将公告发到每一家排污企业,督促企业限期完成换证工作,确保在年底前换证率达到90%以上。
九、规范文书格式
排污许可证申请受理、年审、换证、变更、注销、撤销、吊销、申请材料补正、不予受理通知、听证告知必须统一使用规范表格和文书,具体格式请参照《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东环办函〔2009〕7号)废止。
附件:1. 证明
2. 东莞市镇(街)排污申报登记行政区划代号
3. 排污许可证中排污量的计算方法
4. 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5. 东莞市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
6. 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联合审查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证 明
XXXXXXXX:
你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核查,根据(东环建〔XXXX〕XXXX号)的批复要求,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排放“三废”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按照《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你单位不属于发证范围内的企业,故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附件2:
东莞市镇(街)排污申报登记行政区划代号
序号
|
镇(街)
|
行政区划代号
|
序号
|
镇(街)
|
行政区划代号
|
1
|
东莞市
|
441900
|
19
|
寮步镇
|
441961
|
2
|
东莞虚拟区
|
441910
|
20
|
樟木头镇
|
441962
|
3
|
东城街道办事处
|
441913
|
21
|
大朗镇
|
441963
|
4
|
南城街道办事处
|
441914
|
22
|
黄江镇
|
441964
|
5
|
万江街道办事处
|
441915
|
23
|
清溪镇
|
441965
|
6
|
莞城街道办事处
|
441916
|
24
|
塘厦镇
|
441966
|
7
|
松山湖管委会
|
441931
|
25
|
凤岗镇
|
441967
|
8
|
虎门港管委会
|
441932
|
26
|
大岭山镇
|
441968
|
9
|
石碣镇
|
441951
|
27
|
长安镇
|
441969
|
10
|
石龙镇
|
441952
|
28
|
虎门镇
|
441971
|
11
|
茶山镇
|
441953
|
29
|
厚街镇
|
441972
|
12
|
石排镇
|
441954
|
30
|
沙田镇
|
441973
|
13
|
企石镇
|
441955
|
31
|
道滘镇
|
441974
|
14
|
横沥镇
|
441956
|
32
|
洪梅镇
|
441975
|
15
|
桥头镇
|
441957
|
33
|
麻涌镇
|
441976
|
16
|
谢岗镇
|
441958
|
34
|
望牛墩镇
|
441977
|
17
|
东坑镇
|
441959
|
35
|
中堂镇
|
441978
|
18
|
常平镇
|
441960
|
36
|
高埗镇
|
441979
|
附件3:
排污许可证中允许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一、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污染物排放量=日排水量*年排放天数*排放浓度/106*0.8
注:1、工业企业的年排放天数一般为300天/年,重点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330天/年或340天/年,排放浓度按照环评批复的标准执行。
2、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天数为365天,不需要乘以0.8的系数,排放浓度按照环评批复的标准执行。
3、排入市政污水管道的酒店、餐饮等单位不需要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直接注明“经市政污水管道进入XX污水厂处理”。
二、工业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
1、基础数据计算:
燃料消耗量(安标煤计)=蒸吨数*0.15*运转小时/天*运行天数/年;
1吨标煤产生7500Nm3、1吨原煤产生10500Nm3、1吨重油产生15000Nm3、1 m3天然气产生11Nm3
2、污染物总量计算
(1)SO2排放量(吨)=燃料消耗量(吨)*硫份(%)*SO2转化系数*(1-脱硫效率(%));
燃煤SO2转化系数为1.6,燃料油SO2转化系数为2;
SO2参数经验取值如下表:
燃料名称
|
含硫率(%)
|
脱硫效率(%)
|
煤
|
0.8
|
80
|
重油
|
0.8-0.9
(无明确取值时用0.8)
|
80
|
柴油
|
0.2
|
50
|
(2)SO2/NOX/烟尘/有机废气/酸雾废气等废气排放量(吨)=排放烟气量(m3)*排放浓度(mg/m3)*10-9;
备注:
1、一般来讲,工业企业的年排放天数为300天/年,排放浓度SO2一般为200mg//m3,NOX一般为200mg/m3,烟尘一般为50mg//m3,有机废气苯、甲苯等一般为“排放执行标准”的一半。
2、大型工业企业的排放天数接近330-340天;
3、喷漆工序一般不全天运行;
4、小锅炉不一定全天运行。
附件4:
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
|
法人
代表
|
|
地 址
|
|
所属行业
|
|
环评审批
情况
|
|
||
污染治理设施验收核准情况
|
|
||
废水废气
监测情况
|
|
||
现状污染物
排放量情况
|
|
||
申请
排污量
情况
|
|
附件5:
东莞市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办事指南
一、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四)《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五)《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申请对象
在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简称《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三、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进行网上申报,按我局提供的网址下载后填报。
(一)纸质文件
所有文件一式一份,除《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需申请单位加盖公章的原件外,其余文件材料均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即可。
1、《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根据申请事项提交相应表格《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
3、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4、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收环境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报告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监测。重点企业: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每半年一次;一般企业:半年一次)复印件;
7、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8、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提交有效、齐全(企业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9、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10、2009年8月底前建成的油库、加油站,需提交市环保局油气回收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
(二)电子文件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报表;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
4、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5、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注销登记表;
6、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报表。
表格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
五、办理程序
排污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的原则,实行市、镇分级审批:市环保局验收的项目,向市环保局申领;环保分局验收的项目,向所在地环保分局申领。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及初审
申请单位将申报所需纸质文件报送相关环保部门行政审批办事窗口,并同步完成网上申报后,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纸质文件齐全的给予受理登记,填写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的,作退件处理。
(二)审核发证
经核实申报内容,并通过市局相关部门和科室对企业环境信访、行政处罚、危废转移等情况的联合审查后,根据企业申报排放量、审批允许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以及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确定该申请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发放《排污许可证》。
六、有效期
申报资料齐全、并通过联合审查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下列不符合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发放短期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按照如下原则执行:
(一)试生产单位有效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批准延期试生产验收期限的,可相应延长,但不超过1年。
(二)限期治理单位有效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三)限期整改单位有效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四)不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环保政策要求的,不超过6个月;
(五)环境违法行为未结案,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六)严控废物转移不规范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七)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上述企业经整改完善,达到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后,可发给5年期《排污许可证》;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则上不再发放短期排污许可证。
七、年审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每年的发证同一月份。
(一) 提交资料
1、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
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环境监测报告复印件(重点企业: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每半年一次;一般企业:半年一次);
4、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需提交上年有效、齐全(企业产生的全部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处理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
5、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上年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6、上年有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需提交新增扩建、改建项目的环评批复意见和治污设施验收意见;
(二)办理程序
年审办理程序与发证办理程序相同。
八、换证
(一) 提交资料
换证所需资料与年审提交资料相同。
(二)办理程序
换证办理程序与发证办理程序相同。
九、受理时限
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十一、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或项目所在镇(街)环保分局。
市环保局行政审批办事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咨询电话:23391061、23391212;投诉电话:23391319。
附件6:
东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联合审查表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企业名称
|
审查内容
|
科室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室: 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局分管领导:
主题词:环保 排污许可证△ 管理 通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 年11月18日印发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