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件
东莞市某大理石制品厂因私设暗管逃避监管,偷排生产废水,被处以贰拾肆万元的罚款。随着东莞市“人防+技防”的监管执法体系越发成熟,部分心存侥幸、偷排直排的企业,在科技溯源面前,必将无处遁形。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下旬,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茶山分局接到多名群众举报,反映茶山镇伟建路56号周边某雨水井时有白色液体涌出,茶山分局高度重视。在经过“人防+技防”的溯源摸排和蹲点暗访后,6月10日晚,执法人员对目标企业——茶山镇南社振南路一家涉水企业开展突击。该单位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大理石制品、人造石制品的加工生产。环评及批复要求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定期更换,须设置固定废水收集装置收集后交有资质的零星废水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现场堆放有石材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切割、开孔、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地沟流向沉淀池,沉淀池上方设有水泵,水泵连接硬胶水管,硬胶水管连接多个硬胶支管经墙壁通向生产车间用于回用生产,其中一硬胶支管连接零散工业废水收集胶桶,另外有一硬胶支管连接有软胶管,软胶管通向下水道,现场正在排水,最终排入厂外市政管网。对此,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监测单位在废水排放口采样检测,同时对现场进行查封,并制作双笔录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五章5.3中关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属于初犯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以贰拾肆万元的罚款。截至9月14日,暂未收到该单位的复议或者诉讼申请。
三、案件启示
(1)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在认定“暗管”时,应作广义理解,而不应局限于“埋入地下”或者“暗藏”的排污管道,也包括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或其他未经依法申报的管道。
(2)“人防+技防”推动溯源排查精准高效。随着环境违法行为日益隐蔽化、复杂化、科技化,执法队伍发现问题的能力亟需进一步提升。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科技手段和大数据运用,用好“人防+技防”组合拳,有助于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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