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以下排污许可证,特此公告。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现根据上述规定注销以下排污许可证,特此公告。
序号 | 排污单位名称 | 排污许可证编号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至 | 注销原因 |
1 | 东莞市宏盛达 纺织品有限公司 | 91441900MA563Q1PX7001P | 2026年 10月26日 | 终止污染物排放 |
2 | 东莞嘉卓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914419007740112135001Q | 2028年 7月22日 | |
3 | 东莞市鹤玲鞋材有限公司 | 91441900586349196H001X | 2027年 7月3日 | 终止污染物排放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