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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78X/2023-0073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2-30
名称: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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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5  浏览次数:-

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管控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联合编制《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30日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

  为有效管控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进一步保障;到2035年,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二、联动监管范围

  我市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下称“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包括:

  (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等,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下称“一住两公”),具体范围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为准。一住两公地块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印染、造纸、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及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市政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下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收回、已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地块。

  三、工作流程

  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符合联动监管范围第(一)(三)(四)点情形且涉及土地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人须在土地收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通过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期间,地块边界应当保持一致性,不得随意调整。

  针对联动监管范围以外的地块,为厘清土壤污染各方责任,可参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调查有关要求对地块开展调查,相关工作流程参照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执行。对于未开展调查的地块,建议由土地使用权变更前后双方协议明确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

  (一)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建立并及时更新东莞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按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在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前,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等应当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账户和获取书面文件,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时通过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填报并在申请专家评审前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2.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等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应当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管,及时完成东莞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管理系统调查全过程监管相关信息填报。

  3.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将评审通过的调查报告(纸质和电子版)经由属地政府函报(涉及市级土地储备的,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函报)市生态环境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备案。评审表明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的,可按流程进入用地程序;评审表明地块属于污染地块、需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进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阶段。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建立东莞市污染地块名录并及时公开。

  4.评审通过后,发现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等应按要求补充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三)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1.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储备机构等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工作,需编制风险评估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评审。评审表明风险可接受的地块,可按流程进入用地程序;评审表明风险不可接受的地块将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2.评审通过后,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变更规划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评审。

  (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1.纳入《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有关风险管控措施,并按季度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若管控过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环境应急措施并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需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修复方案。修复方案须经专家论证,经由属地政府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后实施。专家优先从省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选取,且需熟悉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标准、修复技术导则规范等。修复方案应严格选用修复技术,采用国家发布的技术、装备,对于采用国家发布的技术和装备之外的修复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及时报备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涉及风险管控或修复目标、技术路线、污染物处理方式及最终处理去向等变更调整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将调整后并经专家论证的修复方案重新备案。

  2.修复施工期间,土壤污染责任人和治理修复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复方案等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其周边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施工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和警示标识,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修复施工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 第71号)有关要求公开修复施工相关信息。治理修复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对修复工程内容的落实、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环境影响、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理,并对施工过程关键环节进行影像记录,在开展修复效果评估前将相关影像资料提交至市生态环境局。

  依法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如涉及基坑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执行。

  3.对治理修复期间确需外运的污染土壤,作为固体废物处置的,需委托满足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对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处置;对于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外运污染土壤,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详见附件),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外运至外市的,需报我市生态环境局和接收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

  1.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形成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依规报省有关部门评审。基于工程安全因素需要提前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阶段性评估,经评审确认基坑修复效果达到修复目标之后,方可进行基坑回填或使用。

  2.效果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后,地块将由省有关部门移出《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及时将通过评审的效果评估报告经由属地政府函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六)后期管理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图片1.png 


  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流程图

  四、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对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完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体系。

  (2)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联动把关,针对纳入联动监管的地块,建立并及时更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3)督促和指导纳入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有关责任主体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落实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备案制度。

  (4)负责对纳入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全过程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并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抽查工作。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并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或从业单位落实问题整改,引导第三方从业市场健康发展。

  (5)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及时将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阻隔范围、拐点坐标等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门,将已纳入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名录有关地块信息共享住建部门,将年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名录共享各镇街(园区)自然资源分局以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各生态环境分局

  (1)协助属地政府落实对辖区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工信部门落实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

  (2)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过程有关书面文件、信息系统账号分配等工作。

  (3)配合属地政府开展暂不开发利用或暂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相关管理工作。

  3.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行政审查(审批)依据。污染地块未经用地规划调整或治理与修复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二)自然资源部门

  1.市(功能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对全市建设用地的准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规划许可核发和用地审批管理,对纳入联动监管地块,未按要求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或经调查评估确定为污染地块但未明确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出让、划拨;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涉及到工程阻隔等风险管控的地块,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避免后续开发建设对工程阻隔造成破坏。

  (2)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每季度将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名单书面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3)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落实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备案制度并按照有关评审要求落实地块信息核实工作。

  (4)负责结合地块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加强规划区划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及空间布局,地块进行开发利用等活动须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协助属地政府进行污染地块规划调整。

  2.各镇街(园区)自然资源、规划、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1)结合地块土壤污染情况,严格辖区内建设用地的准入。

  (2)协助属地政府或土地使用权人核实地块红线范围和边界,提供地块坐标信息、历年非涉密级的卫星影像图,规范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表述、地块用地手续业务名称,提供规划、用地手续办理进展情况。

  (3)配合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地块土壤环境联动监管。

  3. 土地储备部门

  (1)市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全市收储土地实行从收储入库至出库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拟入库收储地块落实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暂不开发利用的已收储污染地块,及时函告地块属地政府实施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管控及修复工作参照本方案第三点工作流程执行。

  (2)各镇街(园区)土地储备部门

  负责对属地收储土地实行从收储入库至出库的监督管理,按要求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制定辖区季度储备地入库和出库计划并及时告知生态环境分局,落实拟收储入库的镇级储备土地开展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对于暂不开发利用的已收储污染地块,配合属地政府实施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管控及修复工作参照本方案第三点工作流程执行。

  4.各镇街(园区)自然资源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性用地依规转让其不动产登记资料需包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地块评审备案情况)。

  5.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合理安排安排土地供应和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建设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类用地原则上应后开发;已开发的,原则上应当在有关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邻近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敏感用地再投入使用。

  6. 各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明确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对涉及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依职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土壤环境联动监管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

  (五)各镇街(园区)

  1.对辖区内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工作任务分解,制定辖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办事流程和多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辖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

  2.统筹辖区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具体包括土地收储、土地供应、“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业务。

  3.统筹辖区内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其效果评估或土壤修复及其效果评估、后期管理工作,并对地块备案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街(园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能对地块做好监督管理,对已按要求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工作的地块,按职能督促土地责任主体及时按流程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落实相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执法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有关执法纳入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计划。建立问题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属地政府、市政府工作报告,切实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违规开发利用行为的发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强化信息共建共享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强化省级信息系统应用,及时录入、更新地块信息,探索搭建市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市级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数据信息查询、共享。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将报告(方案)主要内容和结果及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四)落实资金保障

  各级土地储备部门、各镇街(园区)应结合土地开发利用实际,提前统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及早申请(安排)财政经费预算,保障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监督管控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工作。

  本方案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东环〔2018〕310号)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2-102)

  

附件:污染土壤转运联单.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30日印发校稿: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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