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我局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东环〔2022〕53号),因笔误现对《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的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如下:
《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更正前后对比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pdf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索引号: | 11441900MB2C90178X/2022-00547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名称: | 关于更正《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2-07-22 | |
主题词: |
2022年5月10日我局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东环〔2022〕53号),因笔误现对《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的内容进行更正,更正前后内容如下:
《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条更正前后对比
更正前 | 更正后 |
设定依据 |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适用情形 | |
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1、首次违法; 2、无超标排污,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3、生产运营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但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4、现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的除外。 | 适用免罚的情形(同时满足): 1、首次违法; 2、无超标排污,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3、生产运营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或超过3个月但配套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或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的,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 4、现场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 5、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包括采取拆除部分生产设施等措施,使建设项目保留的生产工艺及其内容均符合豁免环评手续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或者自行关闭建设项目的。 建设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或者属于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 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项目以及弄虚作假的除外。 |
备注 | |
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仅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附件: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pdf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8日
主办单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方式:0769-23391002
粤公网安备44190002000541号
粤ICP备1911014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58网络支持 IPv6 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