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规范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联系人:祁嘉铭,联系电话:23391509)
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树立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执法〔2021〕20号),结合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符合《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2〕135号)有关规定的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着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含上衣、裤子、配套衬衣)、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单裤、裙子、制式帽(男大檐帽、女卷檐帽、男大檐凉帽、女卷檐凉帽)和制式皮鞋(单皮鞋、皮凉鞋)等。标志包括帽徽(大帽徽、小帽徽)、臂章、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胸徽(硬胸徽、软胸徽)、胸号(硬胸号、软胸号)、领带、腰带。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穿着制式服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搭,佩戴统一的标志: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原则上,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穿单皮鞋(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须依据组织安排统一换装)。
(二)着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原则上,戴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穿单皮鞋(因天气等特殊原因,须依据组织安排统一换装)。
(三)着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戴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穿皮凉鞋。
(四)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除在办公区、特殊防护措施等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原则上佩戴制式帽。在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佩戴安全帽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五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保持制服整洁统一,仪容端庄,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标志,佩戴时需确保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需要佩戴党(团)徽时,应佩戴在胸号上方。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
第六条 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执勤服或常服。执法人员参加宣誓、检阅、重大会议等活动时,着常服。
第七条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执法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应当着装:
(一)在办事窗口、信访窗口工作的;
(二)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
(三)参加听证、庭审的;
(四)参加政务活动、工作会议、宣传活动、检阅、训练等,有明确着装要求的;
(五)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着装情形。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宜着装:
(一)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执法活动外出的;
(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期间;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营业性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换装时间可以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胸号、帽徽、肩章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废旧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回收及销毁工作由配发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应当将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交回配发单位。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至配发单位。
第十四条 各配发单位应当按照“谁配发谁监管”原则,安排专职人员做好制式服装的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具体事项,加强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制式服装的配发种类、配发标准、使用年限、预算定额参照《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司办〔2022〕135号)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的着装行为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并定期开展执法稽查检查。各单位要加强着装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辅助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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