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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5-10-28 17:28:1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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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更新目的

  为有效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带来的环境问题,国家和广东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文件也对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东莞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2020年发布实施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东府2020年60号)进行修订,旨在通过重新划定禁用区域,限制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新旧《通告》对比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的调整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2023年2月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按最新文件要求,对原《通告》中“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进行调整。

  (二)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扩展

  根据粤环函〔2023〕26号文提出“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低排区),及时更新低排区公告”的要求,新《通告》扩大了“低排区”的范围,从原来的“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环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扩大到“在东莞市全市行政区域内”。

  三、强化监管

  对于违反《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规章,2022年修正)

  1、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本省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现行执行的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2、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五、豁免情况

  《通告》规定军用、警用、消防、救护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在禁用范围内。这是考虑到这些特殊用途的机械在执行任务时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其使用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扑救、医疗救援、自然灾害抢险等,这些机械需要迅速投入使用,以应对突发状况,因此给予豁免。即便如此,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这些特殊机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在正常情况下尽量减少污染物排放。

  六、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 2025 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 10月31日。有效期内,相关部门将依据《通告》规定,持续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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