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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4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30 16:18:15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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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必要性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我市2020年3月颁布的《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东环〔2020〕47号)执行距今已有4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东莞市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最新实施的法律、政策文件也对声环境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已很难适应新形势下的声环境管理需要。

  为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解决噪声纠纷,为噪声污染科学执法、噪声污染源治理、新建项目噪声管理、环境规划等提供依据,需对《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进行调整更新。按照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了《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研究调整工作。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5.《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6.《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7.《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10.《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11.《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

  12.《东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阶段稿)

  13.《东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14.交通干线和服务区等有关资料

  15.自然保护地等有关资料

  三、编制思路

  《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结合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全市范围声环境区能区的划分。《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分次序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对我市全市行政区域范围重新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将市域划分1类、2类、3类、4类(包括4a、4b类)等四类声功能区,无0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1)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4块,面积369.84平方公里,占15.03%。

  (2)3类声环境功能区98处,总面积约691.02平方公里,占28.09%。

  (3)除1类、3类区域外,并扣除4类区,其它区域均为2类区,总面积约1399.14平方公里,占56.88%。

  (4)划分为4a的主要交通干线名单以实际为准,包括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与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4a类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场站、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划分为4b的主要交通干线名单以实际为准,包括铁路;以及城市铁路场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

  当交通干线分别与1类区、2类区、3类区相邻时,4类区距离分别为50米、35米、20米。4a类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重叠部分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处于不同功能区边界周边的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要确保高标准功能区一侧的敏感点达标。

  (二)本区划实施后,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固定声源,在1年的时间期限内执行原声环境功能区控制标准,之后按本次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三)规划新建交通干线建成运营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执行,不设4类声环境功能区,建成运营时实时调整为4类区。

  (四)本区划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相关链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4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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