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关于《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11 17:33:32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字体:

  一、修订背景

  据统计,东莞市已发证医疗卫生机构数量整体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至2023年已超过4000家,日均产生医疗废物约32吨。为确保东莞市内各类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无害化处置,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同意设立东莞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东莞市安德宝医疗环保处理有限公司以BOT模式负责建设、运营(运营期25年)。该项目于2009年8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目前处置能力为36吨/天。同时为规范东莞市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收运处置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要求,指导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顺利开展,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11月印发了《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并先后于2014年12月、2020年1月进行了两次届满修订并更名为《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的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届满。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在深入学习有关政策、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规定》进行了修订,继续指导东莞市医疗废物收运处置工作。

  二、参考依据

  《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条文涉及14处,一是涉及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等相关表述3处,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职能、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方式和标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报送材料清单进行调整。二是修订原《规定》中不适用条款5处,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禁行时段和路线有关要求;补充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明确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未及时处置医疗废物的责任;因实施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取消《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删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表述。三是依据上位法优化部分表述5处、删除条款1处,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运频次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医疗废物包装、标识等不规范问题应及时更正;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增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等规定;因无上位法依据,删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材料报送条款。

  四、政策实施效果和影响

  《规定》对医疗废物贮存、收运、处置等工作规范和要求均提出了详细的要求,是东莞市行政部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准则,在东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协同推进,使东莞市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收运能力更加充足、应急经验更加丰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东莞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