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中小微”企业是我市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广东省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举措,加强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环境准入的引导,推动工业企业集聚集约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我市推动了共性工厂项目建设。但在共性工厂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概念不清楚、环境管理要求不明晰以及盲目申报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共性工厂环境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说明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制度衔接、试点先行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共性工厂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共性工厂的有关要求,主要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共12条。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结合省内其他地市情况和我市实际明确了共性工厂的定义。第二条明确了共性工厂项目推进的基本原则,主要为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绿色发展、总量控制,厘清关系、落实责任。
(二)明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第一条要求共性工厂需具有一定的规模,独立法人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型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0平方米;按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管理经验,对共性工厂的选址提出了要求。第二条明确了独立法人型、标准厂房型及其入驻企业均需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取得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共性工厂环评审批通过的必要条件。同时,结合环保领域“放管服”要求,简化入驻企业的环评编制内容并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第三条明确了独立法人型、标准厂房型及其入驻企业均需按照法律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根据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有关规定,明确仅需共性工厂缴纳有偿使用费,入驻企业不需再单独缴纳。第四条明确了独立法人型共性工厂由建设单位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标准厂房型共性工厂的投资单位需建设、运行和维护共性工厂的污染防治设施,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并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入驻企业承仅担其生产车间内的污染防治责任。
(三)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共分三条,分别明确了共性工厂在废水、废气和固废防治方面的要求,其中废水方面实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废气方面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采用高效废气处理技术,固废方面需配套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
(四)强化组织实施。主要是明确了市生态环境局和各镇街(园区)在规范推进共性工厂项目建设的职责分工。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全市共性工厂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编制共性工厂建设的专题规划,为建设共性工厂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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