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1-12-03 15:13:0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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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根据《规定》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东莞市辖区范围内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分散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生活污泥处理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及其他涉及生活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相关单位。
河道清淤和工业污水处理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污泥转移计划是什么?
污泥转移计划一般由有生活污泥转移需求的单位编写,以请示的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内容主要包含:
(一)污泥转移的原因;
(二)污泥的产生地和转移目的地,如转移目的是处理处置的,需提供接收方营业资质;
(三)污泥转移的重量,如长期转移可提供每月转移量,转移计划只需报备一次;
(四)污泥运输单位、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规划(附路线地图)和计划运输的车次;
(五)事故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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