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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03 10:54:30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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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单位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下称《办法》)。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办法》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说明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呈现高发、多发、频发态势,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工作要求,创新环境监管模式,全面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促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管控,制定本《办法》有现实需要。目前,周边城市如南海、顺德已制定类似文件。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在《办法》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函请征求意见等形式开展了3次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局内各单位征求意见。

  1、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6月,我局向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去函征求意见,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其中采纳4条,不采纳3条。

  2、局内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5月,我局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各镇街分局、直属各单位及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3、网上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8月,我局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公示,向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4、市政府会议研究情况。2021年4月19日,万卓培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会议,专门研究《办法》制定工作。与会单位有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国资委及东实集团分管负责同志。会议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并将对出租人党纪处分相关内容加入《办法》。生态环境局根据会议要求再次修改《办法》,并再次征求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意见,共收到2条反馈意见,均予以采纳。

  四、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明确了对出租人出租物业的追责原则、追责情形、追责主体等内容,共十一条内容。其中,污染环境的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承租人存在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承租人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外,相关部门还应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关责任。

  《办法》还规定,出租人不限于个体出租人,村(居)委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出租集体物业给承租人从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经查证属实的,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制定本《办法》,不但可以追究对承租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还可以依法追究出租人的相应责任,威慑环境违法者,达到重拳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年度目标,扭转环境违法行为呈现高发、多发、频发态势,使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迎来真正拐点。

  六、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并附上审查函作为附件。

  七、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制定表格作为附件)

  八、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附上网址及网络截图作为附件)

       九、专家咨询论证、听证的意见采纳情况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关于印发《东莞市出租人出租物业污染环境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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