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东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强化环保调控、深化治污减排、严格环境监管、推进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我市在2015年6月获批成为排污权试点城市。在省基本政策框架下,我市自2016年开始陆续制定了排污权实施意见、管理办法,还有交易规则等政策,发布了《关于印发在我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环〔2016〕163号)、《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规则(试行)》(东环〔2018〕104号)、《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东环〔2018〕105号)等文件。同时为了配套政策执行,我市于2018年至2019年还建设了“东莞市排污权综合监管系统”和“东莞市排污权交易系统”,用于排污权数据监管以及排污权交易管理。自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我市共完成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2104宗、实现金额2716.69万元。我局在2019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我市排污权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并于2020年3月形成了《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评估报告》。为进一步深入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依据试点工作评估报告的结论,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出修订排污权管理办法以及交易规则,合并修订形成《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主要是明确《办法》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主要说明了《办法》的基本概念。
第三条到第六条确定了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对象、范围、单价及豁免管理要求。
第七条到第八条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九条到第十二条为排污权确权管理规定。主要对现有排污单位、 新、改、扩建排污单位的确权核算及缴费办法进行规定,以及对确权年限、确权流程进行明确说明。
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为排污权储备管理规定。主要对排污权储备定义、分类、管理方式、认定流程做出规定。
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二条为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主要对排污权交易类型、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条件、交易方式、限制条件、交易规则、办理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到第二十七条为监督管理规定。主要对清查核算、总量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收入管理、违法违规等做出规定。
第二十八条。文件的实施时间以及旧文件废止。
三、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东莞市排污权储备及交易管理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旨在解决我市排污权确权、排污权储备制度确立、推广排污权二级市场以及优化排污权交易程序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排污权核定。基于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背景下,以排污许可证的核算方法为排污权确权的核定规则,同时排污权与后续的超总量核查及罚则挂钩,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以政府定额出让有偿使用的方式进行确权,原则上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排放量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指标核定。排污单位可视实际情况按照排污许可证的核定规则兼顾现实的产量水平或排污量情况,核算企业实际排放量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后进行确权。排污登记管理排污单位可依据环评文件或参照以上规则确权核定。
2、储备制度。明确储备来源、储备使用、储备出让与回购资金管理。排污权储备分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储备管理,企业储备归有偿确权持证的排污单位。
设立五个储备库,为:一般项目、重大项目、火电项目、园区项目、备用项目五个储备库,按项目类别进行储备的市场投放与有偿回购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排污权收储、污染治理、环境监管、系统建设等。政府回购排污权所需资金应纳入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回购资金拨付申请并报送资金支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拨付申请办理拨款事宜。
3、推广排污权二级市场。东莞市排污权交易根据排污权指标获取主体的不同划分一二级市场:现有单位的排污权初始分配及有偿使用为一级市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通过市场购买、政府出售等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为二级市场。二级市场交易的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归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企业储备的持有时间不超过确权书有效期,过期不再续费并政府无偿收回。
4、优化排污权交易程序
对现有排污权交易流程做简化及优化调整,方便群众图形化地理解交易流程并能快速理解和掌握办理方法。对于交易规则,化繁为简定为两种,定向和不定向,方便群众对交易规则的理解及实际操作。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