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红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2020年6月29日我局印发《关于开展优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办函〔20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为增加我市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信息透明度,激活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促进污染治理服务机构加大在莞投入,提升本地服务能力,促进企业发展,《通知》要求建立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评分工作体系,制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白名单评分工作细则》。鉴于国家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第(十三)点提及全国环评守信“红名单”,为与《意见》内容相一致,因此制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红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版)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9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公告2019年第38号)
4、《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
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
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改革举措落实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20〕302号)
8、《关于开展优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办函〔2020〕43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四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1、《办法》第一条为文件编制的一般性说明,说明编制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2、《办法》第二条为适用对象。该细则适用于所有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环评机构。
3、《办法》第三条为评分原则。
4、《办法》第四条为红名单评分主管部门。
5、《办法》第五条为红名单产生范围及退出条件。
6、《办法》第六条为红名单评分方法。评分方法采用计分制与动态更新排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办法》第七条为红名单评分内容,包括能力建设、环评质量、环评监管、用户评价等方面。
8、《办法》第八条为红名单评分分值。红名单总分为100分,其中能力建设、环评质量、环评监管、用户评价分值分别为30、40、10、20分。
9、《办法》第九条为能力建设评分。评分内容包括编制单位的人员配备、工作实践和保障条件等三个方面。
10、《办法》第十条为环评质量评分。分值包括技术审查评分及环评审批评分,评分内容涉及编制规范性检查、编制质量检查以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检查。
11、《办法》第十一条为环评监管评分。
12、《办法》第十二条为用户评价评分。鼓励建设单位积极参与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中,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管理,并清楚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评市场的有序发展。
13、《办法》第十三至十六条为红名单奖励措施。鼓励环评机构积极参与红名单评分工作。
14、《办法》第十七条为红名单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红名单评分结果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方便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15、《办法》第十八条为红名单复核申诉途径。环评机构对红名单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或申诉。环评机构未在公示期间提出复核或申诉的,视为同意评分结果。
16、《办法》第十九条为环评机构信息变更问题。
17、《办法》第二十至二十二条为办法的实施时间及解释单位。本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适时修订。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根据《关于开展优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东环办函〔2020〕4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红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建立完善环评机构能力建设、环评编制质量、环评事后监管、用户评价等评分细则,从多方面对环评机构进行考核,促进环评机构加大在莞投入,提升本地服务能力及技术水平。《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提高我市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规范环评机构服务市场,更好地营造自由选择的市场氛围,形成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环评服务市场体系。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红名单评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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