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文件解读
一、编制必要性说明
声环境功能区划是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噪声源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我市2008年颁布的《东莞市区环境噪声适用区划》(东府〔2017〕144号)至今已有11年,适用范围也仅限于城区,随着东莞城市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的变化,现行区划已不能适应当前环境噪声管理需求。
为此,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了《东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研究编制工作,《区划》范围覆盖全市行政区范围。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5.《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6.《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7.《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9.《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1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1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12.《环境专题空间数据加工处理技术规范》(HJ 927-2017)
13.《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
14.《东莞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
15.《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规划(2016-2025)》
16.东莞市林业局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规划。
三、编制思路
《区划》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结合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全市范围声环境区能区的划分。《区划》的划分次序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区划》以有效地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确定。应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面积。
(2)区划应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单块的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山区等地形特殊的城市,可根据城市的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4)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5)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噪声区划可适时调整。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四、主要内容说明
《区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对我市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包括4个街道、28个镇和松山湖(生态园)园区、滨海湾新区重新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划》将市域划分1类、2类、3类、4类(包括4a、4b类)等四类声功能区,无0类声环境功能区。具体划分情况如下:
(1)1类声环境功能区25处,总面积339.82平方公里。主要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学校、行政办公区等。
(2)3类声环境功能区201处,总面积约480.75平方公里,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
(3)除1类、3类区域外,并扣除4类区,其它区域均为2类区,总面积约1639.43平方公里。
(4)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特定路段、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划为4a类,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为4b类。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附属的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其中城际轨道交通(地面段)和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停车场、车辆段和动车所、公交枢纽、公路客运站场、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为4a类,铁路干线的站场、机务段和车辆段等为4b类。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处于不同功能区边界附近的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要确保高标准功能区一侧的敏感点达标。
(二)《区划》实施后,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固定声源,在1年的时间期限内执行原声环境功能区控制标准,之后按本次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三)规划新建交通干线建成运营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执行,不设4类声环境功能区,建成运营时实时调整为4类区。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村庄、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声环境敏感点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限值要求。
(五)3类声环境功能区内的工业用地性质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用地功能执行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六)本《区划》主要针对现有城市规划情况来划定,将来有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新增或调整的规划区和道路,新增或调整的区域可根据其功能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补充划定或调整为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具体由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公布执行。
(七)《区划》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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