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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修订)政策解读

时间:2020-09-30 11:45:06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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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告》更新目的

  为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监管,减少污染物排放,国家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用于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检测。无论国Ⅰ、国Ⅱ、还是国Ⅲ排放标准的机械,只要不超标排放【《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都能正常使用。省生态环境厅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明电〔2019〕105号)要求各市按照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认定标准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通告,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监督执法,基本消除冒黑烟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通告》适应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监管,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林业园林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军用、警用、消防、救护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三、《通告》更新后与旧《通告》的区别

  2018年12月29日印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分两阶段对我市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标准作了规定:第一阶段自2018年12月3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10年10月1日前生产)以及冒黑烟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二阶段自2020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在环城路(含)以内区域禁止使用国II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该通告从机械排放标准进行区分划定,易于操作且有利于机械污染治理工作的启动。随着政策法规的完善,现按照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统一认定标准更新后,我市禁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未改变,机械限制使用类型不再以阶段排放标准为划定标准,更新以检测限值为划定标准,着重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实际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管。

  环城路以内的镇街包括:莞城、南城、东城、万江、寮步、高埗、石碣、望牛墩。

  四、哪些情形会面临的处罚

  (一)行业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械违反《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修订)》的规定或机械使用中有冒可视黑烟的将会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其违规行为计入年度企业不良行为。

  (二)施工单位及企业使用排放不合格或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高排放机械的,将会被依法实施处罚并受到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及企业停止使用相关工程机械并撤出施工现场,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进一步予以处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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