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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0-07-31 09:39:3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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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1994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城〔1994〕330号);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明确保留“城市排水许可”。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135号令)规定了城镇排水许可核发条件。2006年12月国家建设部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设施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再次强调,要严格设施接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避免雨水、污水管道混接。2013年10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确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2015年1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颁布实施。

  《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和《东莞市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审批)(行政许可)》(2010年7月1日发文)正式施行以来,我市的排水管理和执法工作有了涵盖面较广泛的专门规章依据,不按规定接驳排水,偷排、乱排、排放有害腐蚀废水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抑制,建筑工地乱排泥浆、毁损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日益减少,下水道堵塞,逢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时“水浸街”现象逐步得到改善。

  目前全市排水许可证制度尚未能全面落实,关于排污单位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相关管理工作制度也尚未出台,难以有效的监管排水户的排水行为。我市行业企业分布“小而散”,集中度不高,工业企业“不入园”(工业园区)等问题突出,也给监管造成了难度。

  二、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许可的必要性

  不良排水行为会导致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根据全市污水处理厂减产停产情况报告内容显示,工业企业污水偷排漏排情况严重,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异常,因进水TP超标或PH异常导致减产,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制约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

  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不仅可以掌握各类排水户排水状况,包括排水量、排水水质,同时掌握各排水户的排水口位置,更好地指导各类排水户的污水排放管理,杜绝重污染户私设排水口进行偷排、超标排放等情况发生,还能够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

  三、“排水许可”与“排污许可”有什么不同

  排污许可中管理的是企业和个体用户污水的总排出口,在用地红线内;排水许可的管理对象是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网的进水口,在用地红线外;二者对污水的排放(此处污水仅指排水去向为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起衔接管理作用。二者的差异如下:

  1.许可的对象范围不同(排水许可的对象为向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工业、企业、事业、学校、医院、宾馆、招待所、旅店、基建、洗浴、洗车、美容美发、餐饮、娱乐、室内游泳馆等单位和场所);排污许可的对象为依据生态环境部门所列名录,重点以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个体用户。

  2.许可目的和作用不同。排水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什么污染物、许可污染物排放量、许可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是一项具有法律含义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对排污者排污的定量化,是对重点区域、重点污染源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的定量化管理手段。

  3.执行标准内容不同。排水许可执行的标准为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镇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排污许可执行的标准为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有关标准和规定。

  4.执法主体依据不同。排水许可执法主体为污水管网主管部门;排污许可执法主体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东机编〔2016〕88号的通知,目前我市排水许可和排污许可的执法主体均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四、《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包含的重点内容

  《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共4章32条,以国家相关水污染防治法、行政许可法、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和污水排放标准为指导,以我市污水排放现状、排水管理水平、水环境治理需求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发展趋势为基础,以排水管理制度完善的广、深、苏等地市做法为参考进行编制,实现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1.章节设置:总则、许可申请与审查、管理和监督、附则

  2.许可范围: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3.较《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新增与完善的主要内容:(1)分类管理,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科学管理方法,根据排水户对排水设施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分类管理。(2)纳管标准:结合我市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分别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第三产业污水、特殊类型污水四个不同类型上明确纳管需执行的水质标准。(3)许可申请与审查的内容:明确了申请主体、监管主体、入管水质标准、预处理设施要求、污水排水口及检测井设置与规定、在线监控要求等申请与审查的内容要点,更具可操作性。(4)许可后的监管:规定了行政监督、档案管理、台账记录、信用管理、公众监督等五项制度。

  五、《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条文说明

  第一条是关于立法依据与立法目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参考其他省市的立法,结合东莞市实际需求而制定。

  第二条是关于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放管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前需依法申请领取排水许可、持证排水、按证排水;城镇污水主管部门依法对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是《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相关概念释义。“污水”来源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3.1污水;“城镇排水设施”概念释义参考《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2.0.2排水设施。“城镇污水管网”参考《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3.2城镇下水道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8-2016)2.0.1排水管渠。

  第四条是关于市污水排放与处理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对污水排放监管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分。污水排放监管工作往往涉及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应分工合作,协同管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另外,东莞发展“三来一补”,各镇都在承接产业进驻,行政级别扁平化,在审批程序上和灵活性上十分有利,因此东莞市在行政级别划分上是市-镇街/园区管委会,部分行政权责(包括部分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审批业务)也随之下放到镇街/园区管委会。各镇街生态环境分局属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的分支机构,业务上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是关于排水户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总体要求。目前东莞市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特别是村居地区的私人厂房,存在无任何手续备案就私自接管排放污水。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对于写字楼或商业楼等内含许可范围的排水户的许可申请,可采取排水户单独申领或者业主统一申领的方式办理许可,具体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依法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借鉴地方立法经验,如《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第26条在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中,包含多个一般排水户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申请统一办理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行为负责。故要求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均需按本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其排水行为负责,鼓励互相监督,能够倒逼私人厂房偷排漏排行为的整改。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原则上不允许排入工业废水。目前多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除接纳城镇生活污水外,或多或少还要接纳服务范围内的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来源广泛,成份复杂,浓度变化较大,对于已建成的,以生化处理工艺为主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其处理效果、处理能力和处理稳定性都将受到较大的影响。当超标工业废水排入时,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系统造成严重的影响,破坏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甚至导致系统崩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18〕104号提出,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要求: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

  第六条是关于排水许可分类管理的规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并最终实现管理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我们应该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科学管理方法,根据排水户对排水设施的影响程度对其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和一般管理的排水户分类管理名录可参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实行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实际管理的需求调整更新频率。

  第七条是关于排水户申请办理排水许可及审批部门的工作时限的规定。

  第八条是关于申请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需提交相关资料的规定。明确了办理排水许可的具体要求。排放口设置:位置、高程、管径要符合规划要求;预处理设施:是指水质超标的污水排放到城镇排水设施之前利用物理、化学、生化等方法对其进行处理,使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规定。如从事建筑、餐饮、医疗、洗染、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沉沙、隔油、消毒、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

  第一,城市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便于城镇污水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建设项目排水去向、雨污分流、化粪池设置等情况。第二,现场踏勘,判断项目是否按规划实施的基础资料。第三,由于国家层面变更了管理规定,需申请单位承诺其排放的污水是符合排放标准的承诺。第四,重点排水户需重点管理,依法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第九条是关于排水许可证的核发条件。

  第十条是关于污水入管标准的规定。《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规定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的水质要求。为防治广东省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及《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版>(2017-2020)》、《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流域实际,编制了《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130)、《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规定了淡水河、石马河、茅洲河流域范围内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

  第十一条是关于预处理设施的设置规定,明确了哪类排水户应当设置隔油池,明确了格栅井的设置标准。本条关于设置隔油池规定参考了《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2册建筑给水排水相关内容“设置公共食堂、餐厅、厨房等产生较大量含油废水的建设项目,须按规范设置隔油池”。同时,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排水户,如汽车库及维修车间,排水含油较高,若不进行隔油处理,极易造成排水设施堵塞,因此,上述排水户也应当按照规范设置隔油池进行预处理。

  第十二条是关于污水排水口及检测井设置的规定。排水口规范化整治工作是污染源管理、总量控制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为了加强排水户的污水排放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强化归并整治,故对每个排水户排水口的设置做规定。

  第十三条是关于在线监控要求的规定。由于排水户主体所属行业和建设规模的差异性,其排水水量、水质对排水设施的影响程度也存在很大的差异,重点排水户则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一是影响水质的排水户,如电镀、化工、印染等企业;二是排放水量大的企业,如洗车档、造纸、酒类制造等企业。为加强本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排水管网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结构状况,同时保证污水处理厂来水水质的达标和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有必要对重点排水户进行重点监管。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污水主管部门管理的是排水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的是排污单位,二者并不是等同的,为了避免概念的混淆,本管理办法针对界定的管理范围只提排水户概念,不提排污单位概念。重点排水户的名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是关于排水许可证有效期的规定。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排水许可证为5年一审。施工排水许可证属于临时排水许可,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五条是关于排水许可证续办的规定。

  第十六条是关于排水许可证变更的规定。此条款明确排水许可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划分为两个层次:重新申请办理许可、其他事项变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是关于排水户要持证排水的规定。不良排水行为造成排水与污水处理事故频发;规范排水户行为,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保障污水、污泥资源再生利用,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达标运行的重要举措,因此有必要实行排水许可行政审批制度,推行排水许可一户一证。排水户必须持证排水、按证排水、自觉守法。

  第十八条是关于排水户禁止行为的规定。不良排水行为极易造成管道堵塞、污水溢流等问题,严重影响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对人体造成损伤,对环境造成不可逆的破坏,造成恶劣的负面社会影响。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严禁向城镇下水道倾倒垃圾、粪便、积雪、工业废渣、餐厨废物、施工泥浆等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物质。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人易凝聚、沉积等导致下水道淤积的污水或物质。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严禁向城镇下水道排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质。

  第十九条是关于排水户台账记录与管理的规定。参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结合排水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工作需要,建立排水户台账记录,有利于规范排水户管理,真实反映排水户日常生产运营状况及污染处理情况,记录数据作为排水户管理依据,留存备查,建立长效动态管理机制,另外也能保证审批与监管及时衔接,进一步规范排水设施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流程。

  第二十条是关于排水户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城镇污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相关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指导的责任与权力。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城镇污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材料的档案管理。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城镇污水主管部门按规定需对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方便日后排水用户查询。

  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城镇污水主管部门对排水户实行水质检测的规定。《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了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方便日后排水用户查询。

  第二十四条是关于排水户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污水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的污水排放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质检测与监测。建议对重点排水户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其他排水户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列入本次环保督察整改名录的重点排水户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频次,对检查不合格的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是关于技术支撑机构职责的规定。城镇污水排放关系到公共卫生和安全,且专业技术性很强,运营企业的管理、技术、资金、设备等水平直接决定了设施的安全和效率。由于各方面原因,镇街污水主管部门具体接驳许可审批专业能力的较弱,需要考虑加入地方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或专门检测机构等支撑机构的技术服务支持,能够加强污水排放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是关于许可撤销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是关于许可注销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是关于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及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是关于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收费。在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如排水设施接驳的现场勘察的费用,可以考虑成立专项资金活着纳入排水管网维修养护管养经费用,这个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协商确定。不管以哪种方式进行,均是列入城镇污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预算进行管理的。


关于印发《东莞市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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