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东环〔2014〕5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19日
(联系人:辐射与科技标准科 潘明秋,联系电话:23391213)
附件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发挥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在辐射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及时、客观、准确掌握放射源安全状况,提高对全市放射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自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保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范围内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及监管。
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监控系统),是指对放射源安全掌控情况进行一定频次定时监控的系统。
在线监控系统由在线监控设施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建立的数据及信息综合处理系统组成。
在线监控设施是指辐射剂量率实时监控设备、放射源电子标签、电子标签读取设备、记录装置及相关辅助设施,是放射源安全防护设施的组成部分;综合处理系统是指市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在线监控设施连接,对放射源实施在线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在线监控系统规划、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依法公布放射源应用单位名单,负责制定综合处理系统整体规划、建设在线监控中心以及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等工作,组建全市统一的放射源在线监控网络,监督和指导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在线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调试和日常运行监督管理。
(一)市环境保护辐射监管部门负责公布应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单位的名单,提供在线监控系统咨询服务及在线监控设施验收;
(二)市环境保护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保障数据及信息综合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三)环保辐射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放射源应用单位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工作,并对其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科室予以协助。
在线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应当由放射源应用单位自筹。
第四条 东莞市辖区内从事生产、销售和使用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放射源应用单位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投入正常使用后方可申请辐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第五条 建设、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线监控设施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相关仪器所采用的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在线监控设施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放射源工作场所,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
第六条 在线监控系统经市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其数据应当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放射源核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环境统计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管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在线监控系统统一由第三方维护商维护。维护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放射源应用单位安装的在线监控设施须交由中标的维护商负责维护管理,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正式签署或者变更时,放射源应用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十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八条 放射源在线监控设施维护商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监督,举报放射源应用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放射源应用单位,同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负责在线监控系统的维护维修工作。在线监控设施软件系统的维护服务不得向放射源应用单位收取费用;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放射源应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转嫁给放射源应用单位。
第九条 在线监控设施运行和维护过程中,放射源应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线监控设施必须确保每日至少提供一次监控数据;
(二)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后方可上岗;
(三)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线监控设施或使其不正常运行,不得报送虚假数据;
(四)提供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通行、电、避雷等基本条件;协助督促维护商定期对在线监控设施进行检验和维护,检查仪器运行状态;定期更换消耗品和易损件;确保在线监控设施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五)建立健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记录和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以及应急措施等规章制度;
(六)每半年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设施运行状况报告;
(七)在线监控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放射源应用单位必须在故障发生2小时内报告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在故障发生48小时内修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设备的,应立即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施情况,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报告方法报送数据;
(八)在线监控系统因故障造成数据缺损时,须书面上报巡检数据。
第十条 在线监控设施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更换或者重新运行,放射源应用单位应提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市环境保护部门于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一条 环保辐射监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放射源应用单位在线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责任,并将其纳入日常检查工作之中,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放射源应用单位在线监控仪器的选用、安装和使用进行指导;
(二)对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和巡检频率等情况进行检查;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督导在线监控系统维护商的运作。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
(三)故意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在线监控系统的。
第十三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在线监控系统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在线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在线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本规范性文件已经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HBJ-201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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