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和《东莞市各镇(街)“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基数和项目》的通知(已失效)
东环〔2013〕1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和《东莞市各镇街“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基数和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细则
2.东莞市各镇(街)“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基数和项目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8月9日
附件1
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
减排考核实施细则
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函〔2012〕34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粤环〔2012〕84号)和《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东府函〔2013〕78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客观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考核、自评与他评相结合的形式,通过设置不同考核项目和权重,科学、全面、客观地考核各镇(街)污染减排工作情况。
(二)公平公正原则。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考核结果向社会发布。
(三)突出重点原则。全面评估考核各单位污染减排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同时重点考核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二、考核对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考核程序
(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考核,以《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各镇(街)“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市下达各镇(街)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和工程任务为考核依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工程任务的镇(街),须保证在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控制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下达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后一个月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任务调整申请,经批复同意后,一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时组织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减排计划及重点减排工程等工作情况,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情况等内容汇总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自查表和加盖公章后,将自查结果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上报市环保局。
(三)市环保局负责对各镇(街)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和审核,形成初步考核意见并经征求各镇(街)意见后,形成考核结果。
(四)市环保局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指标及分值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由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重点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和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等三个指标组成,共100分。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如下:
(一)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40分);
(二)重点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40分);
(三)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20分)。
五、指标解释及计分方法
(一)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
考核市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指标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年度减排任务完成率=市核定的年度指标增减量/市下达给镇(街)的年度减排计划任务量×100%。
计分公式为:各项分值得分=年度减排任务完成率×该考核指标对应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取值分五种情况:
1. 有四项减排任务的镇(街)
市年度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各占10分,共计40分。
2. 只有三项减排任务的镇(街)
市年度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指标分水污染物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及大气污染物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各占20分,水或大气污染物指标中两个细分指标都有减排任务的,则将其分值平均分配,每项指标占10分,若两个细分指标中只有一个有减排任务的,则该项指标独占20分。
3. 只有两项减排任务的镇(街)
市年度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中只有两项有减排任务的,每项占20分。
4. 只有一项减排任务的镇(街)。
市年度下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指标中只有一项有减排任务的,该项独占40分。
5. 无减排任务的镇(街)
无市年度下达指标任务量的镇(街),该项目分值中的20分划分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20分划分到“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二)重点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1. 水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情况(20分)
(1)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水中水回用、垃圾渗滤液处理等),共10分,每个工程10/n(n为市下达的污水处理工程个数)分。计分公式:
10/n×A
A计算分以下4种情况:
①只有污水处理项目的镇(街):截污主干管网完成率50%,尾水排放管网工程完成率20%,截污次支管网完成率30%。
②有污水处理和污水中水回用项目的镇(街):截污主干管网完成率50%,尾水排放管网工程完成率15%,截污次支管网完成率25%,污水中水回用项目完成率10%。
③有污水处理、污水中水回用及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的镇(街):截污主干管网完成率50%,尾水排放管网工程完成率10%,截污次支管网完成率25%,污水中水回用项目完成率10%,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工程完成率5%。
④不存在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的镇(街),该项目分值全部划分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2)结构减排项目(包括落后产能关停等),共3分,每个项目占3/h(h为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数)分。考核按项目完成情况分四个档次评分,每个项目得分为:好的,得3/h分;较好的,得2/h~3/h分;一般的,得0~2/h分;未完成,得0分(无该项减排工程任务的镇(街),该项目分值全部划分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3)工业治理工程(包括造纸、纺织等工业企业治理工程),共5分,每个项目占5/r(r为工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数)。考核按项目完成情况分四个档次评分,每个项目得分为:好的,得5/r分;较好的,得3/r~5/r分;一般的,得0~3/r分;未完成,得0分(无该项减排工程任务的镇(街),该项目分值全部划分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4)农业源治理工程(重点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共2分。每个项目占2/q(q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个数),考核按项目完成情况分四个档次评分,每个项目得分为:好的,得2/q分;较好的,得1/q~2/q分;一般的,得0~1/q分;未完成,得0分(无该项减排工程任务的镇(街),该项目分值全部划分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2. 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落实情况(20分)
(1)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包括火电厂脱硫工程、取消脱硫设施烟气旁路、火电厂降氮脱硝工程等),共10分,每个工程10/m(m为市下达的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个数)分。计分公式:
10/m×B
B计算分以下4种情况:
①有脱硫脱硝任务的镇街:脱硫主体工程完成情况占30%,脱硫配套设备情况占20%;降氮脱硝主体工程完成情况占30%,降氮脱硝配套设备情况占20%。
②有脱硫任务而没有脱硝任务的镇街:脱硫主体工程完成情况占60%,脱硫配套设备情况占40%;
③有脱硝任务而没有脱硫任务的镇街:脱硝主体工程完成情况占60%,脱硝配套设备情况占40%;
④不存在脱硫脱硝任务的镇街,该项目分值全部划分到“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2)结构减排项目(包括落后产能关停、能源替代、热电厂供热范围内须关停的项目等),共5分,每个项目占5/p(p为结构调整减排项目数),考核按项目完成情况分四个档次评分,每个项目得分为:好的,得5/p分;较好的,得3/p~5/p分;一般的,得0~3/p分;未完成,得0分。无该项减排工程任务的镇(街),该项目分值全部划分到“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3)工业治理工程(包括造纸、纺织等工业企业治理工程),共5分,每个项目占5/v(v为工业治理工程减排项目数),考核按项目完成情况分四个档次评分,每个项目得分为:好的,得5/v分;较好的,得3/v~5/v分;一般的,得0~3/v分;未完成,得0分。无该项减排工程任务的镇(街),该项目分值全部划分到“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中。
(三)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指标
1.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共1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①未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总量减排计划的,每次扣0.5分;
②未按要求报送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台帐,每家每次扣0.5分;
③总量减排核查发现存在问题且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每家扣2分;
④存在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且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扣2分;
⑤未及时上报总量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0.5分;
⑥报送主要水污染物环境统计时,出现缺报涉水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等情况,每家扣0.5;
⑦报送主要水污染物环境统计数据错漏情况严重的,每家扣0.5分;
⑧报送季度、半年或全年核查核算表时,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数据出现错漏的,每个数据扣0.5分。
2.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共10分,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①未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总量减排计划的,每次扣0.5分;
②未按要求报送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台帐,每家每次扣0.5分;
③总量减排核查发现存在问题且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每家扣2分;
④存在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且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扣2分;
⑤未及时上报总量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0.5分;
⑥报送主要大气污染物环境统计时,出现缺报涉气重点污染源、火力发电厂项目等情况,每家扣0.5分;
⑦报送主要大气污染物环境统计数据错漏情况严重的,每家扣0.5分;
⑧报送季度、半年或全年核查核算表时,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数据出现错漏的,每个数据扣0.5分。
(四)其他说明
镇(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实行量化加分扣分制。以年度全市各镇(街)污水处理率平均值为基准值,每增加5%,加0.5分;减少5%,扣0.5分,最多5分。
六、相关要求
(一)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指标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额完成计划任务20%以上的,予以奖励,待各项指标分值核定后总分加2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二)对未通过考核的,按照《东莞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所有数据及有关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及规范要求。
(四)上报材料包括:
1.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自查报告需依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活源、工业源、农业源和机动车等方面的实际排污情况核算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依托减排工程核算削减量,计算出净削减量,包括: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重点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和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等工作完成情况。
2.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下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编制)。
3.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自查表(详见附件)。
(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表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得分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
类别 |
代码 |
考核项目 |
任务分值 |
得分值 |
备注 | ||
单项分值 |
总分值 |
单项得分值 |
总得分值 | |||||
1 |
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 |
A1 |
化学需氧量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 |
10 |
40 |
|
|
|
A2 |
氨氮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 |
10 |
| |||||
A3 |
二氧化硫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 |
10 |
| |||||
A4 |
氮氧化物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 |
10 |
| |||||
2 |
重点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
B1 |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
10 |
40 |
|
|
|
B2 |
结构减排项目(水) |
3 |
| |||||
B3 |
工业治理工程(水) |
5 |
| |||||
B4 |
农业源治理工程 |
2 |
| |||||
B5 |
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 |
10 |
| |||||
B6 |
结构减排项目(气) |
5 |
| |||||
B7 |
工业治理工程(气) |
5 |
| |||||
3 |
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
C1 |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
10 |
20 |
|
|
|
C2 |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
10 |
| |||||
总 分 |
100 |
100 |
|
|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代码 |
考核项目 |
考核年度 |
任务分值 |
得分值 | ||||
各镇(街)人民政府自测的削减量(万吨) |
市下达年度总量减排任务量 (万吨) |
年度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率(%) |
单项分值 |
总分值 |
单项得分值 |
总得分值 | ||
A1 |
化学需氧量 |
|
|
|
10 |
40 |
|
|
A2 |
氨氮 |
|
|
|
10 |
| ||
A3 |
二氧化硫 |
|
|
|
10 |
| ||
A4 |
氮氧化物 |
|
|
|
10 |
|
重点减排工程措施落实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代码 |
考核项目 |
项目名称 |
任务分值 |
扣分值 |
总得分值 | |||
单项分值 |
总分值 |
单项扣分值 |
总扣分值 | |||||
B1 |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 |
项目1 |
|
10 |
|
|
|
|
项目2 |
|
| ||||||
………… |
|
| ||||||
项目n |
|
| ||||||
B2 |
结构减排项目(水) |
项目1 |
|
3 |
|
|
| |
项目2 |
|
| ||||||
………… |
|
| ||||||
项目h |
|
| ||||||
B3 |
工业治理工程(水) |
项目1 |
|
5 |
|
|
| |
项目2 |
|
| ||||||
………… |
|
| ||||||
项目r |
|
| ||||||
B4 |
农业源治理工程 |
项目1 |
|
2 |
|
|
| |
项目2 |
|
| ||||||
………… |
|
| ||||||
项目q |
|
| ||||||
B5 |
火电厂脱硫脱硝工程 |
项目1 |
|
10 |
|
|
| |
项目2 |
|
| ||||||
………… |
|
| ||||||
项目m |
|
| ||||||
B6 |
结构减排项目(气) |
项目1 |
|
5 |
|
|
| |
项目2 |
|
| ||||||
………… |
|
| ||||||
项目p |
|
| ||||||
B7 |
工业治理工程(气) |
项目1 |
|
5 |
|
|
| |
项目2 |
|
| ||||||
………… |
|
| ||||||
项目v |
|
|
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代码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数值 |
扣分值 |
总得分值 | |||
单项 分值 |
总分值 |
单项 扣分值 |
总扣 分值 | |||||
C1 |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
①未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总量减排计划的,每次扣0.5分; |
10 |
20 |
|
|
|
|
②未按要求报送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台帐,每家每次扣0.5分。 |
| |||||||
③总量减排核查发现存在问题且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每家扣2分。 |
| |||||||
④存在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主要水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且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扣2分。 |
| |||||||
⑤未及时上报总量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0.5分; |
| |||||||
⑥报送主要水污染物环境统计时,出现缺报涉水重点污染源、污水处理厂等情况,每家扣0.5。 |
| |||||||
⑦报送主要水污染物环境统计数据错漏情况严重的,每家扣0.5分; |
| |||||||
⑧报送季度、半年或全年核查核算表时,主要水污染物减排数据出现错漏的,每个数据扣0.5分。 |
| |||||||
C2 |
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 |
①未按时上报半年工作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及总量减排计划的,每次扣0.5分; |
10 |
|
|
| ||
②未按要求报送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台帐,每家每次扣0.5分。 |
| |||||||
③总量减排核查发现存在问题且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每家扣2分。 |
| |||||||
④存在被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主要大气污染物重点减排工程且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扣2分。 |
| |||||||
⑤未及时上报总量减排调度信息或环境统计报表的,每次扣0.5分; |
| |||||||
⑥报送主要大气污染物环境统计时,出现缺报涉气重点污染源、火力发电厂项目等情况,每家扣0.5分。 |
| |||||||
⑦报送主要大气污染物环境统计数据错漏情况严重的,每家扣0.5分; |
|
| ||||||
⑧报送季度、半年或全年核查核算表时,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数据出现错漏的,每个数据扣0.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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