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7年11月26日召开的今年第32次市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要求,为巩固全市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成果,加强长效管理,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改善环境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2005年以来,我市全面开展了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工作,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大幅度减少,污染得到有效抑制,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但由于今年猪肉价格上涨,导致畜禽养殖特别是养猪回潮反弹十分突出,严重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并造成对政府诚信和威望的不良影响。因此,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各镇街、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清理养殖业污染工作摆上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防治养殖业污染管理力度,常抓不懈,坚决打击、制止回潮反弹行为,努力为群众营造一个和谐、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工作任务
抓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关键是清理整治养猪场污染,因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严防死守,狠抓回潮反弹的养猪场清理工作。
(一)要认真核查暂缓清理的养猪场经营情况。根据市府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清理畜禽养殖业污染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5〕39号),暂缓清理的养猪场必须符合如下六个条件:一是位于非禁养区范围;二是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三是不影响市容市貌;四是不影响水源;五是没有群众投诉;六是贫困养殖户按一户一场计饲养生猪数量在15头以下;本地户籍人(指户籍所在村、镇人员)开办且有鱼塘配套的养殖场,每亩鱼塘配套养猪在10头以下。各镇街要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养猪场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进行长效管理。
(二)要对暂缓清理的养猪场重新立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要将符合暂缓清理条件养猪场名单,包括养猪场名称、业主姓名、身份、场址、规模、鱼塘配套等情况上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于今年12月15日统一受理审批(过期不再受理),经批准后在该养猪场显眼位置立牌公示(公示牌的样式见附件),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不得擅自增加暂缓清理养猪场的数量规模,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凡是没有立牌的养猪场一律视作回潮反弹处理;已立牌但不符合暂缓清理六个条件或出现群众实名举报、投诉、上访的养猪场,相关镇街必须立即予以清理。
(四)除暂缓清理的养猪场外,其余养猪场必须于2007年12月底前清理,拆除相关设施。
三、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负总责,下属相关单位、村委会、社区以及相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场管理机构按职责具体负责清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区域限批。结合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治污减排工作,由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养猪业污染反弹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镇街,实行停止审批新建水污染建设项目措施,待该镇(街)完成养猪场清理任务后方解除限批。
(二)考核评比。将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纳入镇街领导班子工作实绩年度考核内容,具体按照考核总分扣减10分方法实施。经市考核检查组现场检查,每发现一个未立牌或虽有立牌但不符合暂缓清理条件的养猪场,扣减1分,扣完10分止。
(三)举报有奖。对有效举报违法经营生猪养殖活动的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制订)。在市环保局设立群众举报热线(电话:12369);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设立举报热线并向社会公布,全方位接受群众监督。
(四)监督检查。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小组下设的六个督查组将于2008年1月初赴各镇街检查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重点核查暂缓清理养猪场的情况,对违反有关规定的镇街,要予以纠正,并如实报请市考核小组进行扣分。
附件:暂缓清理养殖场公示牌样式
附件:
养猪场公示牌参考样式
暂缓清理养猪场公示牌 经 村委会同意,报经 镇政府核准,以下养殖场暂缓清理。 场名: 场主姓名: 场主户籍: 养殖规模(头): 配套鱼塘面积(亩): 暂缓清理条件: ①位于非禁养区范围; ②不影响群众正常生活; ③不影响市容市貌; ④不影响水源; ⑤没有群众投诉; ⑥贫困养殖户按一户一场计饲养生猪数量在15头以下;本地户籍人(指户籍所在村、镇人员)开办且有鱼塘配套的养殖场,每亩鱼塘配套养猪在10头以下。 监督电话:12369 年 月 日 |
规格:200cm(长)*150cm(宽)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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