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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作废)

时间:2013-01-16 09:29:2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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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2011〕33号

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我局对《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的要求,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企业范围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煤炭深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燃煤燃油火电厂、电镀、线路板、造纸、印染、洗水、制革、玻璃、制药、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食品和100张住院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等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的企业。具体名单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每年评价一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评价过程不向排污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4项指标:

(一)废水排放情况;

(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三)废气排放情况;

(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

(五)噪声排放情况;

(六)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七)排污费缴纳情况;

(八)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

(九)违法排污情况;

(十)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情况;

(十一)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十二)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情况;

(十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十四)重点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情况。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牌标识。评价标准为上述14项指标全部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警示企业,用黄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警示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但程度不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少于1倍(含1倍),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少于1倍(含1倍),或排污单位厂界噪声超标造成扰民限期整改无效;

2、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被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但逾期未缴纳;

4、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环保“三同时”制度;

5、因环境问题被群众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但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6、未依法实施清洁生产;

7、建有在线监控系统的企业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被环保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环保严管企业,用红牌标识。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污染物超标排放,程度严重: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的控制指标1倍以上;

2、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处理处置;

3、虚报、瞒报、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4、阻挠、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检查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现场监测;

5、私设暗管、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事件);

7、被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 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在评价周期内统一对各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被评价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对初评结果的意见反馈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逾期视同无异议);对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八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在东莞环保公众网等媒体上对拟定评价结果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正式对外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单位,同时抄送东莞市发改局、东莞市经信局、东莞市外经贸局、东莞海关、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各镇街环保分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公众利益或给被评价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与东莞市发改局、东莞市经信局、东莞市外经贸局、东莞海关、东莞市工商局、东莞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东莞银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合作,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管理,并利用经济手段,推进绿色信贷,防范信贷风险。

第十二条 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标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实施以下环境管理措施:

(一)优先推荐参加“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评定;

(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或技术改造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时,予以优先安排;

(三)企业评选各类先进,在出具环保审核意见时,予以优先推荐;

(四)连续三年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需要出具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意见或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的,免除现场核查环节。

第十三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和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采取分类管理:

(一)环保警示企业

1、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2、依法对超标准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3、对其中环境污染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4、按规定严格审批各项环保业务;

5、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环保严管企业

1、加大现场监测频次和巡查力度;

2、依法对超标准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3、对其中环境污染严重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没有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报请市政府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4、按规定严格审批各项环保业务;

5、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6、不得参加各类环保或以环保为其中条件的先进评选。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状况在同一评价周期内发生变化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环境保护信用等级予以变更,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属于恶意或情节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降为环保严管企业,并且不予信用修复。变更情况及时通报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中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企业依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4月30日。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DGHB-2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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