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粤环函〔2023〕26号)、《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粤府〔2024〕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东莞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区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三、低排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军用、警用、消防、救护以及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五、本通告自 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特此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属驻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六科 2025年10月27日印发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东府规〔20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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