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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时间:2023-01-03 10:47:35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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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市决定对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气锅炉全面执行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燃气锅炉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燃气锅炉

  1.自2023年7月1日起,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石碣镇、高埗镇、道滘镇、厚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现有燃气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燃气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即颗粒物≤10mg/m³、二氧化硫≤35mg/m³、氮氧化物≤50mg/m³。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限值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三)自公告施行之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照本公告要求,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公告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9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中央、省属驻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四科      2022年12月30日印发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东府规2022021号


《关于东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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