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已废止)
东府办〔2008〕1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和《各镇(街)“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
东莞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方案
为确保实现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东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印发各地级以上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修订方案的通知》(粤环〔2008〕78号)和省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于
一、指导思想和计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污染物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污染物减排的长效工作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污染物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东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促进东莞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相对于2005年,全市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削减26%,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削减55%,分别控制在10万吨和9万吨以内。
(三)年度计划削减目标
年份 |
COD计划削减目标 |
SO2计划削减目标 | ||
减排量(万吨) |
减排百分比(%) |
减排量(万吨) |
减排百分比(%) | |
2006年 |
0.10 |
0.7 |
3.70 |
18.5 |
2007年 |
0.26 |
1.9 |
7.87 |
39.4 |
2008年 |
1.76 |
13.0 |
9.48 |
47.4 |
2009年 |
2.63 |
19.5 |
10.24 |
51.2 |
2010年 |
3.50 |
25.9 |
11.00 |
55.0 |
注:表中减排量及百分比均为相对2005年累计削减量及比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污染物减排工程设施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从2007年至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91.5万吨以上(其中2007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8万吨以上,2008年至201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143.5万吨),到2010年全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216.8万吨。2010年前本行政区内所有中心镇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合建)。同时,大力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与厂区建设同步,提高污水处理厂的使用效率,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实际处理污水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二是加快火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锅炉及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确保2008年底前完成全市单机容量6MW以上现有燃煤及燃油发电机组(包括热电联产锅炉及企业自备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全市新改扩建电厂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装置。
(二)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到2009年关闭我市全部小火电机组。加大造纸、漂染、电镀、制革、洗水、印花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贸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方案,将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任务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并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坚决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促使各地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
(三)严格环保准入
严格环保准入,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严格环保审批。对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二是实行区域限批。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三是建立项目审批的部门协调机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审批、核准项目,国土部门不批准用地,银行不予贷款。四是建立新建项目审批问责制,对违法违规审批项目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严格环保监管
加强环保日常监管和监督执法,保证企业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是要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抓紧出台《东莞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禁止超总量排污、超标排污和无证排污。二是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由环保等有关部门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将环境执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三是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和未按规定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依法予以处罚,并扣减污水处理费和脱硫电价。四是强化对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的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坚决依法关闭,确保到2010年全市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5%以上,工业废气二氧化硫排放达标率达到85%以上。五是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
(五)加快“三大体系”建设
按照国家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一是积极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2008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以及所有污水处理厂、火电厂的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09年前争取完成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二是科学配置污染源现场采样和监测仪器装备,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三是进一步推进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加强环保监察队伍建设。配备环境监督执法取证、交通和通信等设备,提升污染源监察核查能力。四是加强污染物减排统计基础和信息传输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和完善基层环境统计工作体系。认真开展污染源普查,摸清污染物排放现状。做好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采集和核定工作,建立重点工业污染源和新建项目数据库以及COD和SO2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及时掌握新老污染增减动态变化情况,为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供依据。加强各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储存、传输和共享等信息化水平。
三、职责分工
主要污染物减排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负责。要制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环保投入,加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污染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工程减排、产业结构调整减排、监管减排,确保落实责任,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切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和总量减排目标。
(二)市环保局。牵头协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具体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工作;负责把好环保准入关,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质量要求的,实行区域或行业限批;制订和实施减排考核办法;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和动态数据库,实现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定期公布全市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减排情况以及全市环境质量状况;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组织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实施限期整改;未达到总量控制目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三)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市镇财政投资项目审批串联改并联,加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加快制订东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做好重大产业和能源发展规划,并牵头推进火电厂脱硫工程的实施和小火电的关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研究提出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名单及时间表。
(四)市经贸局。市经贸局结合自身职能,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市经贸局负责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编制并实施《东莞市循环经济试点城市实施方案》,选择部分镇(街)和企业推行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市经贸局牵头制定《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建立我市清洁生产企业验收评审机制;研究建立市循环经济评价考核体系;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引导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
(五)市科技局。负责实施“节能降耗减排专项科技行动”。加强环境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市科技支撑计划和市高新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总量减排重大技术项目,组织安排火电厂脱硫、脱硝技术、机动车尾气控制技术、城镇污水处理技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技术、垃圾处理技术及设备等重大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加快环保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步伐,积极推进和实施环保科技示范工程。
(六)市财政局。加大对污染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研究制订支持区域综合整治及发展环保产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市级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会同环保等部门研究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排污权交易。
(七)市国土资源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问题;在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重视工业布局的合理性与环境保护问题,保证国家、省和市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重大环境保护工程的用地,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八)市建设局。协助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严把验收关,确保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工程按计划投入正常使用;严格把好城镇规划和管理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加快推进经济欠发达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九)市水利局。加强全市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配置及科学调度;制订东莞市江河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建立东莞市水资源合理配置的指标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范水功能区的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与节约工作;推进水环境生态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和主要河道的清淤保洁工程建设,强化水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东莞市“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加强取水、节水管理工作,促进节水减污。
(十)市农业局。指导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农业产业,示范推广农业科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农村扶贫;制订农业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开展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沼气;发展生态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指导合理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十一)市物价局。制订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指导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的污水处理收费相关政策;制订完善电厂脱硫电价和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征收标准等有利于环境保护产业化、市场化的经济政策;研究制订电厂脱硫、脱硝电价方案,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十二)市工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配合环保部门全力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对没依法取得环保审批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注销和吊销手续,并协助市环保局提供关闭企业的名单及其关闭证明等减排相关资料。
(十三)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制订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监测和重点海域环境容量评估,加强对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科学布局养殖区域,合理控制养殖容量,开展养殖污水净化,发展生态渔业,指导科学使用水产养殖投入品,实施无公害养殖,减少养殖污染。重点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十四)市质监局。加强对小燃煤燃油锅炉的监管,及时依法淘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燃煤燃油锅炉,并将名录提供给市环保局。协助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减排相关资料。
(十五)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东莞分行、东莞银监分局。落实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贷款;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方式,筹措大型节能减排工程建设资金;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与环保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从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起步,逐步将企业环保审批、环保认证、清洁生产审核、环保先进奖励等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引导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其他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贷款。
(十六)东莞供电局。负责推进电网建设和电力节能环保调度工作;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应“瓶颈”问题,为全面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协助提供关闭企业的停电证明等减排相关资料;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
(十七)市统计局。负责按时按要求提供GDP、燃料消耗、人口等总量控制所需资料数据,确保不影响总量控制工作进度。
(十八)市城建规划局。严格把好城镇规划和管理关,指导城乡建设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环境污染。
(十九)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各项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以及信息等反馈工作。
(二)强化任务考核
抓紧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考核制度,把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在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统计、监测三大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每年分解任务,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实行严格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问责制度,对因工作不力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未能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任务的地方、单位和企业,一律不能参加有关环保工作的年度评奖及授予相关荣誉称号等。
(三)完善相关政策
一是切实落实国家污水处理收费和脱硫相关政策。2007年底前,全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吨;到“十一五”期末,所有镇街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0.8元/吨的标准以上,实现保本微利。制订符合东莞市实际的水资源征收标准,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制订并尽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进一步落实国家排污收费政策,逐步提高SO2和污水排污费。
二是加强治理技术研发和推广。在市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市科技支撑计划和市高技术发展计划等科技专项计划中,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组建一批市工程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高技术领域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三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对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的要求,落实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适当增加对相对落后镇街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经费补助。
(四)切实抓好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建设
为实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需落实电厂脱硫、关停小火电、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企业治理等重点工程项目,其中,电厂脱硫项目8台机组,减排SO2约9万吨;关停小火电8家,减排SO2约2万吨;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包括合建)37座,日处理能力208.5万吨;重点工业企业COD减排项目122个,减排COD约2万吨;重点工业企业SO2减排项目32个,减排SO2约2万吨。具体项目及进度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另文下达。
各镇(街)“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镇(街) |
二氧化硫控制目标(吨/年) |
化学需氧量控制目标(吨/年) |
茶 山 |
500 |
1100 |
长 安 |
1000 |
5100 |
常 平 |
600 |
2500 |
大 朗 |
1300 |
3000 |
大岭山 |
500 |
1400 |
道 滘 |
3500 |
5100 |
东 城 |
800 |
2385 |
东 坑 |
500 |
700 |
凤 岗 |
900 |
2100 |
高 埗 |
2000 |
1300 |
横 沥 |
900 |
2000 |
洪 梅 |
3335 |
3000 |
厚 街 |
1700 |
3100 |
虎 门 |
14000 |
4500 |
黄 江 |
800 |
1300 |
寮 步 |
800 |
2000 |
麻 涌 |
8800 |
10000 |
南 城 |
700 |
3215 |
企 石 |
900 |
1500 |
桥 头 |
400 |
1000 |
清 溪 |
800 |
1000 |
沙 田 |
1600 |
2200 |
石 碣 |
500 |
1200 |
石 龙 |
700 |
900 |
石 排 |
700 |
1800 |
松山湖 |
300 |
500 |
塘 厦 |
700 |
3200 |
莞 城 |
400 |
100 |
万 江 |
2500 |
3200 |
望牛墩 |
2900 |
2000 |
谢 岗 |
600 |
1000 |
樟木头 |
900 |
1300 |
中 堂 |
7500 |
8900 |
各镇街合计 |
64035.00 |
83600.00 |
市预留 |
25965.00 |
16400.00 |
总 计 |
90000.00 |
100000.00 |
备注:1、全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9.0万吨,实际分配给各镇街6.4035万吨,市 预留2.5965万吨。
2、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10万吨,实际分配给各镇街8.36万吨,市预留1.64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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