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第三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08-09 15:58:4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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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环保分局:
现将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第一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试行)的通知》(粤环〔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我局在部分镇(区)对第三产业的排污情况进行了抽样监测,现根据我局检测结果,并参考省的排污系数,制定了相对符合我市第三产业的部分排污系数,请各分局参照执行。
二、我市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中没有列出的,参照省制定的排污系数执行。
三、对于没有实际监测数据的饮食业,月排污量在500M3以下的(包括500M3),按
《排污费征收收管理办法》附件表4中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月排污量超过500M3
的,参照我市饮食业的排污系数,采用最大的前三项污染当量数叠加计费。
四、洗车业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4中小型企业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第三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试行)的通知》
(粤环〔2003〕181号)
2.东莞市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
3.东莞市环保系统代收财政专户缴款单位代码、征收项目代码表
4.《广东省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示例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
行业名称 |
污染物 |
计量单位 |
排污系数 |
备注 |
餐饮业 |
COD |
Mg/l |
800 |
|
动植物油 |
Mg/l |
50 |
||
悬浮物 |
Mg/l |
500 |
||
氨氮 |
Mg/l |
10 |
||
ZAS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Mg/l |
10 |
||
桑拿旅业 |
COD |
Mg/l |
500 |
|
动植物油 |
Mg/l |
10 |
||
SS |
Mg/l |
300 |
||
氨氮 |
Mg/l |
5 |
||
ZAS |
Mg/l |
1 |
||
沐足 |
COD |
Mg/l |
300 |
|
SS |
Mg/l |
100 |
||
氨氮 |
Mg/l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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