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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第三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7-08-09 15:58:4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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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环保分局:

     现将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第一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试行)的通知》(粤环〔2003〕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我局在部分镇(区)对第三产业的排污情况进行了抽样监测,现根据我局检测结果,并参考省的排污系数,制定了相对符合我市第三产业的部分排污系数,请各分局参照执行。

     二、我市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中没有列出的,参照省制定的排污系数执行。

     三、对于没有实际监测数据的饮食业,月排污量在500M3以下的(包括500M3),按《排污费征收收管理办法》附件表4中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月排污量超过500M3的,照我市饮食业的排污系数,采用最大的前三项污染当量数叠加计费。

     四、洗车业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4中小型企业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附件:1.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第三产业排污系数(第一批、试行)的通知》
 (粤环〔2003〕181号)

     2.东莞市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

     3.东莞市环保系统代收财政专户缴款单位代码、征收项目代码表

     4.《广东省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示例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第三产业排污系数(试行)

行业名称

污染物

计量单位

排污系数

备注

餐饮业

COD

Mg/l

800

动植物油

Mg/l

50

悬浮物

Mg/l

500

氨氮

Mg/l

10

ZAS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10

桑拿旅业

COD

Mg/l

500

动植物油

Mg/l

10

SS

Mg/l

300

氨氮

Mg/l

5

ZAS

Mg/l

1

沐足

COD

Mg/l

300

SS

Mg/l

100

氨氮

Mg/l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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