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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暂行办法(已废止)

时间:2009-10-28 17:30:28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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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办〔2008〕138号

(该办法已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12月11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则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当地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污染源),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镇(街)必须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减排实际情况,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和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定期信息调度数据为基础,依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和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执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情况。依据各镇(街)有关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停落后产能时间及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六条 对各镇(街)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每半年一次核查督查。

各镇(街)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本行政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每年6月上旬将上半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报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和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均应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人口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耗、水耗等情况和所有重点污染源(含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总量分配及减排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统计和监察部门,对各镇(街)上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执行情况较差,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镇(街)被认定为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单位。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街)应在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镇(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完成并通过考核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业务,撤销市授予该地区的有关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暂停安排市级环保专项资金,该地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市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镇(街)及其部门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镇(街)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和统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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