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东莞市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广东省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粤办函〔2021〕58号)要求,现公布我市2021年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详见附件1),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和六十七条规定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污染,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以厂区为单位,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编制隐患排查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技术评审、备案;之后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形成排查记录。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并形成整改台账。过程中有关资料重点单位应建立档案,并长期保存。保留型重点单位应在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新增型重点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三)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参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系列技术文件》及附件2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并形成自行监测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保留型重点单位应在2021年底前完善现有自行监测方案和报告内容,新增型重点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四)落实地下储罐信息备案制度。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填报备案登记表(附件3)并在2021年9月底前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报备。
(五)做好设施设备防泄漏工作。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六)依规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或在新、改、扩建项目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中,发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开。
(八)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在拆除前15个工作日报生态环境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九)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及重点单位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用途改变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将其上传至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十)其他要求
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周边开展土壤监测、或对重点单位实施资料核查或现场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2.重点单位应加强对地下水自行监测井的检查维护,并建立相关检查维护台账。(详见附件4)
二、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监督管理
各生态环境分局需强化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如下工作:
(一)及时将本通知送达辖区内相关重点单位。加强帮扶指导,督促辖区内重点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二)加强辖区内重点单位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包括企业隐患排查及整改、自行监测地下水井维护等相关记录),建立监管督导记录(详见附件4);发现存在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督促其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工作。
(三)强化工作调度机制。按照《东莞市2021年土壤和地下水工作方案》(东环〔2021〕106号)月调度工作安排,涉重点单位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每月5日前报送辖区相关重点单位工作情况。
附件:1. 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和报告大纲
3.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登记表
4.重点单位地下水采样监测井检查维护台账和生态环境分局监管台账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2日
关于公布2021年东莞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通知.pdf
附件4 重点单位地下水采样监测井检查维护台账和生态环境分局监管台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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