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环办〔2014〕31号
关于修订实施《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
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按照《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的要求,为深入做好环保商改后续监管工作,结合当前我市环保工作实际,我局重新修订了《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东环办〔2013〕58号)同时作废。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
东莞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商事登记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监管措施,确保工作成效,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督体系的若干规定》、《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精神为指导,根据建立“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市场监管体系的目标要求,结合环保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充分整合市镇村三级环保工作资源,充分调动企业环保自律的自觉性以及社会参与监管的积极性,明确分工,齐抓共管,建立规范、高效、管用的环保监管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商事登记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推进全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机制
(一)全面优化环保许可管理
所有环保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从工商登记注册前置改为后置。一律取消在环保审批过程中原执行的涉及其他部门的前置事项,以及市环保局设定的有关内部业务互为前置事项(包括锅炉燃料变更核准、危险废物转移、排污证核发、排污费征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等),并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执行环保许可审批工作。
推进审批程序简化,取消预审环评申报环节,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取消项目建设单位撤销生产设备、工序的项目业务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撤销生产设备、工序的,建设单位可通过书面、网络等方式告知原审批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监察中做好相应的跟踪监管。
充分把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机遇,积极推进环保许可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存在噪声废气扰民、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全面推动实施《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目录(试行)》,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特定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审批管理,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对符合规划环评的项目,实行简化环评文件。
缩短审批时限,在符合环保审批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审批权限,市重点项目的报告书项目,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期限外,5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审批;一般项目的报告书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所有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推行网上审批管理。凡属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许可项目,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稳步推行网上审批工作。引导、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东莞环保公众网”(网址:http://dgepb.dg.gov.cn)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请,提升办事速度,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各环保分局必须结合市局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分局子网站。
(二)加强重点行业经营监管
根据《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两份目录清单,以及全市后续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确定以下行业为环保重点监管行业,包括: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涉及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综合经营活动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涉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批);娱乐场所审批(涉及环保审批)。以上四大行业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各环保分局在获取企业商事登记信息后,须突出加强监督管理、一抓到底,确保商事主体尽快申领许可资格,对未取得审批就从事需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凡涉及危险废物经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行业,实施重点监管,并严格核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许可资质,经营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经营总量是否符合规定,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等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要加强对环保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工程设计单位、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单位、环保设施运营资质单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等,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后,统一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处理。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规范后续市场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进行商事主体资格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特别是对环境造成污染影响的,环保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的通知》(粤环〔2012〕77号)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保部门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建设项目在未通过环保验收前需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必须领取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运行)的,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完善重点监管企业分级监察制度。对电镀、漂染、洗水、印花、制革、造纸、化工、火力发电、城市环保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医疗废物处理厂等)实行分级监察制度,每年度由市环保局制订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单,按照日常分级监察职责,制定和落实监察计划。市控以上重点监管企业监察责任由市环保局承担,环保分局协助。其它污染源实行属地管理,由环保分局负责监管。
完善污染源定期监测分级管理制度。国控、省控、市重点监管企业定期监测职责由东莞市环保监测中心站按规定频次承担。各环保分局要建立监督性监测抽查制度,每年对本辖区内的一般污染源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监测。监测费用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企业负担。鼓励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委托本市社会监测机构承接污染源监测业务。特别是环保投诉查处过程中,要积极采取第三方监测,解决环保争议,缓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受委托的监测单位不得取代执法人员自行到企业取样,可以采取环保执法人员取样送检或执法人员联合监测机构人员共同取样的方式,对企业开展监测。
推行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按照环保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要求,每年度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按照红牌(环保不良)、黄牌(环保警示)、蓝牌(环保良好)、绿牌(环保诚信)四个级别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市发改、经信、外经贸、海关、工商、金融、银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市、镇两级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管中,如发现商事主体有环境违法行为,但我市无权限处罚的,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必须由上级环保部门验收的,环保分局须将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发出建设项目办理告知书,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完善手续。同时,报请上级部门跟进监管,并将有关信息3日内上传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其他行政职能部门进行风险预警。
(四)规范后续监管流程
1. 实行业务办理告知。各环保分局须每个工作日安排专人登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建立工作台账,主动对接企业,做好后续服务和管理。在提取相关商事登记信息后,要安排具备较强业务能力的专人细致甄别企业信息,凡需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挂号信或主动上门等形式,向企业发出“环保业务办理告知书”(样式详见附件2),督促、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要求,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排污许可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排污申报制度等相关许可要求。对经主动催告、现场检查后,发现项目不存在、地址不详、联系人不明等商事登记主体要及时予以剔除,不纳入需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范围,并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同时,各环保分局要设立环保业务办理服务专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为商事主体办理环保审批提供业务咨询指导。
2. 开展后续跟踪督办。在提取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由各环保分局派员到现场进行督促、指导企业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并且大力推行登记表项目审批验收同时办理,对登记表类别项目,在进行现场检查时,符合审批要求的,实行现场直接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检查时认为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如涉及饮用水源保护、环境安全、重点敏感区域等),应当书面告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不予审批。
经告知、现场检查后,对于认定需要办理环保手续的商事主体,各环保分局须加强后续跟踪监管,确保履行环保手续;对于认定无需办理环保手续的商事主体(包括:皮包公司、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的等),须做好相应的统计登记工作。
《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部门不再通过注册登记、年检验照等方式对商事登记主体的相关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把关;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审批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各环保分局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不管经营者是否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如存在环境违法行为,都应依法进行查处,一管到底。所有未按要求办理相关环保许可手续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依照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及时查处,其中对到期还未履行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坚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充分体现“严管”理念,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3. 及时反馈监管信息。市、镇两级环保部门按照分级审批原则,在完成项目审批3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建设项目的审批信息上传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对于违法企业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在环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将处罚信息上传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全面推动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升企业的违法成本。
市、镇两级环保部门须每周开展一次部门相关数据比对工作,进行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对市场主体需要办理的相应行政审批进行有效查核,及时发现部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缺失与漏洞,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五)加强环保信息化管理
将新增国控企业、涉放射源企业、VOC排放企业及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纳入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范围,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完成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联网和申请验收工作,全面提高企业环境监管的科技水平。
进一步完善市环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发和完善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接口模块,全面实现提交数据、交换信息功能,切实做好与市政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确保环保许可信息、监管信息及时上传、有效共享。
加强东莞环保公众网及各分局子网站建设,做好市、镇街(园区)环保部门业务信息对接,实现实时共享、实时监管。
加大环保业务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环保审批、监测、核查、处罚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环境权益,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管。
(六)充分调动村级监管力量
各环保分局要积极发挥村(社区)环保协管员的作用,按照《东莞市村(社区)环保协管员管理办法》(东环办〔2010〕43号)要求,加强村(社区)环保协管员管理和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的就近监管作用,可以适当赋予登记表类项目的日常监管职责,以及由协管员协助开展企业办理环保手续的督促和指导。要规范村级环保协管工作开展,协管员要定期将企业监管信息反馈环保分局及时掌握,环保分局对所反馈的信息要及时研判,加强信息掌握和调处。
(七)积极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鼓励、支持发展环保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环保业务咨询、代理代办等业务,充分发挥环保中介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市场的繁荣发展,创新社会管理。严格遵守商业保密有关规定,不得向中介机构提供企业信息,不得委托中介机构以环保部门的名义招揽业务,不得设置任何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定,充分保障企业的自主选择权。
大力推动环保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共建企业环保自律体系,通过加强与各类行业协会沟通协商,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自律体系建设,建立环保部门与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环保自律体系,促进企业自觉加强环保管理,提升环保水平。
(八)畅通信访投诉渠道
全面实施环境信访市、镇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加强12369环保投诉热线管理,切实提高投诉热线的知晓率。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投诉跟踪、督办、反馈、通报等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市镇两级工作责任,确保信访问题依法、按时得到妥善处理处置,并通过电话、网络、回信等方式,及时向群众反馈办理情况,保障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同时,深入实施《东莞市奖励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领导接访日、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等制度,加强重点环境信访案件查处。
三、协同机制
市局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与市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合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各项环保专项行动,如联合市工商、经信、发改、卫生、司法、安监、质监、供电、国资委、水务、城管等部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的部署,大力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联合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全面落实环境犯罪“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后续市场监管的职责分工,市、镇两级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属于其他行政职能部门监管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3日内以函件方式告知相关部门。同时,要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转送过来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开展查处,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函复相关部门。对受到其它部门处罚的商事主体,须对其履行环保手续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管,提高该主体的违法成本。
市、镇两级环保部门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函送工商部门查处。同时,要大力配合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照经营工作,要指定专人配合、协作,切实加大无证照企业查处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分工
建立由市局办公室统筹、协调的商事改革工作架构,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各自的后续监管工作职责。
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跟踪了解各相关部门、各环保分局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工作有序展开。
环监分局:负责对全市环境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规范管理、统一监管,重点加强对各环保分局环境执法监察和环境信访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指导,落实各环保分局环境监察职责,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率。
审批科:负责加强对各环保分局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业务培训指导,定期开展环评业务抽查行动,不断创新环评审批政策,优化环保审批管理,督促各环保分局及时抓好商事主体环评审批工作,大力提高项目环评审批率。
水气科:负责对全市危险(严控)废物产生(经营)、进口可用作原材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统筹推进全市环保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统筹做好环保后续监管信息及时上传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商改信息 共享和利用。
宣教中心:负责统筹做好全市环保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指导各环保分局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统筹推动企业环保自律体系建设。
市局其他科室、直属单位:负责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开展相关的环保后续监管工作,
各环保分局:负责做好辖区内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提取、甄别、统计分析,以及商事主体环保业务办理告知等工作,加强对商事主体后续监管,督促、指导商事主体依法及时办理环保许可手续,依法及时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辖区内环保商事改革宣传教育。强化村(社区)环保协管员的培训管理。
(二)严格商改工作考核
建立各环保分局开展商事登记改革工作情况的考核机制,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全面加大各环保分局落实本办法情况的问责力度,对于排名靠后的环保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分局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甚至建议地方党委政府对环保分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通过严格考核问责约束,促使各环保分局全面加强后续监管各项工作。
(三)健全部门协作机制
加强审批、验收、监察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建立“审批—三同时监察—验收”和“执法监察—落实处罚—督促整改”联动机制,落实各部门工作责任,及时互通监管信息,全面加强企业环境监管。
(四)加强工作督促检查
市局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保分局审批、验收、处罚等行政行为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环保分局落实后续监管措施情况的监管,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严格落实《东莞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问责暂行办法》,全面落实执法监察部门及人员对企业的监管责任。
(五)定期报送商改信息
各环保分局要做好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于每月10日前向市局办公室上报上月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相关数据,包括领取商事主体数、经甄别须办理环保手续企业数、经核实须办理环保手续数、环评审批数、受理环境信访数及查处情况、行政处罚数等等。相关数据信息将作为考核各分局的主要依据。
(六)抓好人员教育培训
市局各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各环保分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全面加强环保分局能力建设,提升后续监管的业务能力,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落实企业的监管责任。
(七)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商事登记改革后续环保监管措施和要求,深入细致做好教育引导,让企业了解并自觉配合落实环保要求,为做好后续监管工作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开展典型环境违法企业宣教活动,强化企业环保责任意识。
2. 环保业务办理告知书
附件2
环保业务办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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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贵公司在莞投资,我们将竭诚为你们服务!
企业是排污的主体,也是治污的第一责任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企业生存的底线,自觉承担社会环境责任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
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所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除外),并经环保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建设。
二、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义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建设项目需配套防治污染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履行排污许可义务。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四、履行排污申报和缴费义务。凡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如税务申报一样,每年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年度排污计划,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五、履行达标排放义务。企业要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定期组织监测化验,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排放限值要求。
六、履行危险废物规范处置义务。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七、履行核技术利用项目许可义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排放、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
希望企业自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上述义务,主动加强企业管理,完善环保设施和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友好经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会受到责令停产、罚款、关闭或刑事追责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特此告知!东莞环境有您的保护才美好!
(注:相关环保业务办理手续可登录东莞市环保公众网站http://dgepb.dg.gov.cn/查阅办事指南,或致电23391212咨询,也可致电23391919对环保办事效能进行投诉反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