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
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倡导“诚信、严谨、准确、高效”的东莞环境监测文化,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我局开展了2022年度全市生态环境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我局分别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东莞生态环境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组成检查组,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市范围内对50家次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40家次机构存在体系文件不齐全、设备超出检定有效期、耗材和环境不符合规范要求、采样、交接、保存和实验室分析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等问题,处理意见是“督促改正”,占80.0%;有7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软件凭空生成或修改监测数据、同一监测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监测地点出现等情形,涉嫌造成监测数据不实或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依法查处”,占14.0%;有3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注销、停业状态,占6.0%。
本次检查的机构分布在东城街道(17家)、南城街道(8家)、松山湖(6家)、万江街道(4家)、莞城街道(3家)、道滘镇(2家)、高埗镇(2家)、麻涌镇(1家)、大朗镇(1家)、东坑镇(1家)、虎门镇(1家)、长安镇(1家)、桥头镇(1家)、凤岗镇(1家)、沙田镇(1家)等15个镇街。
二、主要问题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现场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检验检测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系统学习和理解;组织人员对检验检测标准方法的培训和学习不到位;对人员日常检测行为的监管缺位,导致在日常的检测过程中出现不合规、不合法的行为。
(二)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能力、试剂耗材等技术条件不能持续满足检测必备条件要求。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存在下列问题:实验室分区不明确、固体废物和土壤混用试验区域、高精度天平台无减震机制等;仪器设备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期间核查等记录存在不当场记录、记录信息不齐全、记录归档难以溯源等;关键试剂的领用记录、称量记录不完善等;标准物质(含标准气体)过期、标准物质与试剂混放等;人员有上岗证但缺少相应培训和考核等能力确认记录;气瓶未固定、易燃气体未配置防爆柜、测油室等有机溶剂前处理室通风差、危险废物贮存不符合规范等实验室安全问题。
(三)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未能按照样品的采集、交接、保存管理技术规定或项目要求的样品保存时限内对样品进行检测,导致检测结果不准确。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样品标签混贴、标签信息缺失或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样品状态标识使用混乱、土壤留样样品未采用双标签保存等;水样采集后未按要求添加固定剂、地表水与污水样品混放、BOD5未按规范要求采集时须注满容器不留顶上空间、土壤VOCs只采集3个样品与HJ605要求不符等;现场采样设备中原始数据丢失或缺失、现场设备打印条只有1人签名、非稳态噪声检测时长不符合GB12348要求、现场采样原始记录缺少企业代表签名、样品交接单缺少样品性状确认或接样人员签名等;采样时间、采样频次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结果进行了评价或对来样送检的结果进行了评价。
(四)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监测、报告不规范。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报告封面和封二未纳入页面编码;分析人员使用的标准未受控或在受控文件上随意手写计算、分析人员使用的标准均为发布稿,非正式出版稿等;VOCs检测项目无穿透试验等质控措施,空白样品、平行样品、加标样品等质控手段不足或缺失,校准曲线使用过久或缺少曲线校正等;缺少样品前处理、试剂标样配置、仪器条件等过程溯源的原始记录;监测结果修约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样品超有效保存时间未检测或采样、检测时间原始记录没有具体到几时几分,无法溯源核实该样品是否在保存时限内进行检测。
(五)部分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或《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行为。
1、经现场检查某检测机构《检测报告A》海水样品苯系物分析方法为《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11890-89),该标准方法适用于工业废水及地表水中8种苯系物的测定;《检测报告B》海水样品苯系物分析方法为《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 气相色谱法》(HJ 1067-2019),该标准方法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8种苯系物的测定;上述报告中标准适用错误,监测项目在认定证书附表范围之外。
2、经现场检查某检测机构《检测报告A》及相关记录显示,该司采样人员盘某、黄某在2020年11月12日22时14分对珠海市某企业进行夜间噪声监测;《检测报告B》及相关记录显示,上述二人在2020年11月12日22时43分对佛山市某企业进行夜间噪声监测。经查“百度地图”App,上述两地相距约142公里,该软件推荐驾车时间约为1小时53分钟(推荐路线),采样时间逻辑关系不合理。
同时,《检测报告B》及相关记录显示,上述二人于2020年11月12日对该企业盐酸反应釜酸性废气氯化氢项目进行处理前后三次采样,第一次采样时间为:14:05至14:35;第二次采样时间为:14:40至14:15;第三次采样时间为:14:18至14:48,采样时间逻辑错误,且该采样仪器无打印记录条。
3、经现场检查某检测机构《检测报告A》及相关记录显示,2022年1月10日,该司采样人员郭某在黄江镇某企业于10:05至11点进行废气检测;《检测报告B》及相关记录显示,上述人员同天在四会市某企业于8:34至10:21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同一监测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监测地点出现。
4、经现场检查某检测机构《检测报告A》及相关记录显示,锅炉废气排放口003的检测时间、含氧量、空气过量系数、NOX实测值、NOX折算值、NOX排放率等监测数据与对应的自动烟尘测试仪中相对应的电子储存数据不一致;锅炉废气排放口004的检测时间、含氧量、空气过量系数、NOX实测值、NOX折算值、NOX排放率等数值在对应的自动烟尘测试仪中未见电子存储数据;且以上锅炉废气排放口均未附上相对应的数据打印条,报告结果与原始记录不一致。
5、经现场检查某检测机构《检测报告A》及相关记录显示,报告中苯系物和TVOC/总VOCs原始记录表夹有一张写有“佐佑,假”字样的黄色标签。经检查相关原始记录显示,该司检测人员刘某于2020年8月18日对东莞某企业委托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气态污染物TVOC/总VOCs进行了实验室分析,根据原始记录谱图显示实验室分析数据储存在上述仪器配套电脑F盘。经检查该项目使用气相色谱仪无法找到电子原始数据文件,仪器配套电脑只有C、D、E盘,未发现F盘。涉嫌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软件,凭空生成或修改监测数据。
6、经现场检查某检测机构《检测报告A》及相关记录显示,2022年4月7日,该司采样人员黎某、刘某使用智能烟尘烟气分析仪于10:35至10:40在石碣镇某企业进行锅炉废气排放口检测,该仪器采样数据打印条显示:采样类别烟气,采样时间2022-04-07 10:35:32,结束时间2022-04-07 10:40:36;其分钟数据显示上述5分钟内连续监测了5次(每分钟一次),在其分钟数据打印条第三联显示开始时间为2022-04-07 13:37:32,结束时间为2022-04-07 13:38:32,采样时间逻辑关系不合理。
另查《检测报告B》及相关记录显示,2022年4月7日,上述二人于13:45在茶山镇某企业进行生活污水排放口废水现场检测。
三、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依法查处”的机构,各生态环境分局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进一步核实核细,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立案调查并严肃处理,同时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督促改正”的机构,各生态环境分局应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测机构应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确保整改到位闭环。
(三)对已注销、停业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各生态环境分局应持续关注跟踪,确保其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相关生态环境类的检测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跟踪督促检查,确保检测机构整改到位,取得实效。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狠抓整改落实。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监测数据质量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监测,对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自查自纠,举一反三,形成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监测技术标准和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监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扩大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有奖举报的宣传力度,鼓励内部人员举报,对举报违法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对发现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线索实施一案双查,突出问题纳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对涉及地方政府及公职人员失职失责、包庇纵容甚至主动勾结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8日
(联系人:陈涛,联系电话:23391200)
关于2022年东莞市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