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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2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7-26 14:38:5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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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函〔2019〕2694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9第4号(总第195号)》,《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2项地方标准已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年6月28日联合发布,并于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现将该公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读并遵照执行,并就上述2项标准中的关键内容提示如下:

一、《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自202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上述标准分别适用于玻璃工业、陶瓷工业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严于上述标准的,按照批复的环境评价文件执行。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排污许可证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变更排污许可证,同时尽快组织开展污染防治设施技术升级改造,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新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标准内容可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gdee.gd.gov.cn)查询。

      附件:1.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2019第4号(总第195号).pdf

                 2.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59-2019).PDF           

                 3.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160-2019).pdf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7月22日

(联系人:监测与辐射管理科贺喜锋、万承浩,电话:233912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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