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东环函〔2019〕2514号
各生态环境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5月24日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分别为: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以上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监测与辐射管理科反映。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kjs.mee.gov.cn/hjbhbz/)查询。
附件:1.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pdf
2.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pdf
3.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pdf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7日
(联系人:监测与辐射管理科 贺喜锋,电话:233912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