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7年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环〔2018〕14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东莞市财政局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6月25日
2017年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东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配合全市水污染治理攻坚战,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成效,加强工业污染源头管控,激活镇街清退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积极性,设立与财政税收和节能减排贡献为导向的鼓励东莞市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资金。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鼓励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资金控制规模内安排资金统筹用于奖励镇街在引导“两高一低”企业退出后取得污染物减排的贡献。奖励的对象为东莞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奖励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分阶段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愿申报,部门评审和政府决策。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经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资源局、社保局、国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成立的东莞市“两高一低”企业引导退出专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鼓励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退出奖励资金进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以及资金拨付,市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两高一低”企业引导退出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以镇街引导“两高一低”企业退出后,对腾出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作为计算奖励镇街的生态补偿款。
第六条 作为计算奖励金额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以市环保局核定的环境统计数据为基础,参照2012年—2016年的环境统计数据,按5年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标准,在参考广东省有关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与我市经济实力相匹配的调整系数,按照减排成效越显著,获得奖励越多的原则,按有关公式进行计算。退出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如未纳入我市环境统计数据的,按特定标准奖励镇街。具体奖励标准按照《2017年镇街推动 “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标准》(详见附表)执行。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励范围:东莞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八条 申请奖励专项资金的镇街,其辖区内需含有经市政府审定的纳入2017年计划引导退出的“两高一低”企业。
第九条 因未完成往年“两高一低”整治与引导退出任务而延续至2017年度引导退出计划的企业,不予作为奖励镇街的资金计算依据。
第十条 除满足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外,纳入镇街辖区内引导退出的“两高一低”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纳入镇街引导退出名单期间已在我市依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置有锅炉的)、排污许可证(项目有持证要求的),并具备完善的环保部门审批、验收等手续,未被工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在2017年3月底前,过去一周年期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正常生产状态是指企业连续正常经营半年及以上,或开工满8个月。根据企业纳税、用工、用电等情况综合判定)。
(三)在2018年6月底前按《2017年东莞市“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验收指引》的要求完成退出并通过关停验收复核合格。
(四)必须注销排污许可证。
(五)必须拆除产污生产设备,并办理取消产污生产设备的环保手续。
第十一条 不符合第十条的,镇街认为有正当理由申请奖励的,可向专项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专项工作小组研究同意后提出奖励方式和标准,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及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按要求完成退出后,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按照有关验收指引对企业开展关停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专项小组备案,待专项工作小组对验收报备情况复核通过后,即可向专项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属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等同于自动放弃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核定奖励金额。审核通过的,由专项工作小组形成奖励计划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一次性拨付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奖励资金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全面实行签名负责制,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保证工作责任的可追溯性。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市监察局牵头进行调查,并视情节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属实的,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表:2017年镇街推动 “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标准
附表
2017年镇街推动“两高一低”企业提前退出奖励标准
单位:元/吨
减排污染物因子 |
奖励价格 |
化学需氧量 |
4500 |
氨氮 |
6000 |
二氧化硫 |
2400 |
氮氧化物 |
2700 |
备注:
1. 奖励年限:5年(2012年—2016年);
2. 无纳入环境统计或由环境统计数计算结果小于10万元的单个企
业,每引退1家,奖励10万元;
3. 所有减排污染物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奖励标准以不高于对应奖励价格为限。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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