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环办〔2015〕34号
各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场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推动全市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在《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试点工作基础上进行修订,市局制定了《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联系人:卢润强;联系电话:23391533)
东莞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场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家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场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环保厅和广东保监局《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环境保护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在2014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建设六个东莞”等核心任务,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形成环保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提升环境风险保障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在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不断健全环境风险评估、事故勘探、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机制,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切实维护全市环境污染事件受害者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鼓励、支持企业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在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国家环保部、省环境保护厅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重点推动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突发污染事故的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标的主要针对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暂不考虑间接损失。
——承担责任,保险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依法应当对第三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服务。尽管责任保险公司的赔款是支付给企业,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污染受害人利益的补偿。企业购买污染责任保险能有效加强污染清理与赔付能力,但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企业法律责任的依据。
三、实施范围
根据新《环保法》规定及国家环保部、省环境保护厅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环境污染源现状和亟待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我市以下行业企业应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四)涉重金属企业;
(五)石油化工、电镀(含电镀工序)、印制线路板、印染、蹂革、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生产经营企业;
(六)参与环境信用评价企业(是否符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指标给予相应评价分数);
(七)被列为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生产企业;
(八)曾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企业;
(九)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
各环保分局、环监大队对各自管辖企业认真梳理,要求主动向企业宣贯相关政策,积极督促企业投保,如有企业已停产或关闭的,经核实后可暂缓投保。
四、保障范围、保险条款和理赔限额
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以下经济赔偿责任,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负责赔偿:
(一)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担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等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仲裁等相关必要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根据试点期间实际操作,赔偿限额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自愿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五、操作方式
(一)承保单位和承保方式
1.具有经营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可承保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承保、理赔及防灾防损服务,
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2.为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了13家保险公司成立了共保体,共同承保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共保项目;其中,平安保险作为首席保险人和出单人,代表共同保险人履行责任义务并处理日常业务,投保企业根据自身意愿和需要,选择投保公司和保险产品。
3.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府〔2015〕28号)指导精神,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工作探索立足本地,提高我市保险行业实力,做大本土保险行业的模式开展。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由保险公司根据保监部门工作要求制定,条款和费率经报广东保监局和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投保业务流程
1.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潜在环境
风险程度。
2.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
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
度,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3.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条
款的说明义务,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4.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针对投保企业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和重点,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排查服务,定期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投保企业予以配合。对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保险公司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投保企业作为环境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高环境风险环节的管理,对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积极整改,并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和相关准备。
(四)保险理赔
1.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可协商确定双方认可的具有定损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理赔。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当地政府统一部署下开展快速理赔工作。
2.市环保局适时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的指导,探索建立我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专家队伍,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标准及体系建设,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尽快形成我市环境污染损害
鉴定评估能力体系,最终能在应对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过程中,及
时开展我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约束手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对应保未保环境风险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管,督促企业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等环保管理中,可将企业投保信息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特别是环保宣教部门,要积极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拓宽宣传手段,提高企业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逐步形成企业主动投保氛围。
(三)加强信息沟通。市环保局要与省环保厅、市保险行业协会和承保公司建立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环保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保险公司搜集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事故数据,保险公司要定期将投保企业、承保金额、理赔数据等信息通报环保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投保企业要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投保企业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自身环境信息。
(四)完善政策配套。逐步制定完善风险评估、事故勘察、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损害赔偿等配套政策。研究制定与法规或规章规定相符的实施细则,确保我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各驻莞保险公司。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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