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东环办〔2018〕9号
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东府办〔2018〕147号的要求,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现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目录》的事项,要确保严格依据《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规定进行决策研究、论证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策的执行与后评估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不得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列入《目录》的事项属于应当提请市政府审议或报告的范围,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目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四、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联系人:曹玉华,电话: 23391226)
附件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1 | 制定或者调整的各类市级环境保护规划 |
2 | 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
3 | 贯彻上级机关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
4 |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市环境保护局决策的其他事项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印发
校稿:郭志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