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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7-10-24 17:25:22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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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函〔2017〕2846号

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东环〔2016〕162号)及《关于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东环〔2017〕204号)的要求,你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符合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范围,新增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需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涉及改建、扩建的现有污染物总量指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需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其中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分别为3000元/年·吨、4000元/年·吨、1600元/年·吨、1800元/年·吨和8000元/年·吨。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7日

(联系人:林颖;联系电话:2339106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麦耀钦。

附件:排污权受让申请办事指南[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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