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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实施<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17-09-30 10:20:31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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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办函〔2017〕195号

常平环保分局、桥头环保分局、谢岗环保分局、樟木头环保分局、清溪环保分局、凤岗环保分局、塘厦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有关企业:

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将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2017 第9号,总第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石马河流域范围内7个镇街行政区的环保审批、监测、总量许可等各个业务环节对纺织染整、金属制品、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食品制造、饮料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等7个工业行业企业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项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0-2017)排放控制要求。

二、现有企业(2017年10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050-2017)表1规定限值执行;新建企业(2017年10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自2017年10月1日起,其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项水污染物按(DB 44/2050-2017)表1规定限值执行。

三、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2017年10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其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项水污染物按表1规定第一时段限值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其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项水污染物按表1规定第二时段限值执行;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2017年10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自2017年10月1日起,其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等4项水污染物按表1规定第二时段限值执行。

四、(DB 44/2050-2017)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要求严于(DB 44/2050-2017)标准要求时,按照批复文件执行。

五、请相关环保分局、各环监大队尽快将本通知落实到相关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省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7第9号,总第183号).pdf

            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稿)20170911.doc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

(联系人:辐射科技科邓永祥,电话:233910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校稿: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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