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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事项实施方案

时间:2016-04-18 15:15:11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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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6号)、《关于公布实施<东莞市2015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东转职办〔2015〕4号)和《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确保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调整监管思路,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工作重心向制定标准规则和强化监管转移,实现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的转变,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依法监管。充分发挥和调动各类主体积极性,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力争使东莞成为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程序最简、效率最高、监管最到位的城市之一。

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

根据上述目录公布的行政审批改革事项,涉及我局的取消事项共七项。具体事项及落实措施如下:

(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之前我局实际做法是将该事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并无单列该事项。

2.取消依据

属于《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第32项。

3.停止实施

自《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加强环评审批业务指导,提升基层分局业务能力,确保环保分局“接得住,管得好”。一是规范环评行政审批。从能力建设、业务开展、职责要求等方面对基层环保分局提出工作要求,对镇街环保审批工作进行指导,促进镇街提升业务能力,确保委托下发的审批权限依法依规地行使;二是强化环评审批业务的监督。建立环保审批资料备案制度。要求各环保分局定期报送审批资料,用于检查和指导;开展基层环保分局审批业务现场检查。三是制定动态指导意见。结合最新环评审批最新政策要求,不定期更新并下发工作指引,及时向分局传递最新的审批工作要求。

(2)推行分类管理。

目前该类事项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代替,无需后续管理。根据省、市文件,已明确将该事项整合。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凡排放纳入国家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取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我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对未取得总量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分配的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取消依据

属于《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其他事项的第33项;

3.停止实施

自《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dgepb.dg.gov.cn。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

3)健全协调机制。事项调整后,之前已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的,现已及时与行政服务办、电子政务办等单位沟通,予以调整。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的事项,要抓紧向上级部门沟通,争取支持,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取消的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该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5)推行分类管理。该事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的前置环节,我局内部部门之间已沟通协调,企业直接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局环保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过程中,通过相关部门会签形式,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核定,企业无需再向我局申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若收到相关申请,我局将指导申请人到直接到环保审批部门按相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我局加强内部部门间沟通配合,并做好申请企业办事指引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申请人办事。

(三)油气回收治理管理。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其他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由市环境保护局对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运输企业和油码头等排污单位提交的油气回收治理工程资料进行信息采集、方案评审和环保验收,对已完成油气回收治理的排污单位进行年度检测。

2.取消依据

属于《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第34项,明确停止实施油气回收治理管理行政审批事项。

3.停止实施

自《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在市局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取消的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该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4)推行分类管理。我局已停止实施,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取消该事宜,及按照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此事项取消后无需后续措施的,理由是:这是阶段性工作。对于《东莞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东环[2009]63号),已按相关规定完成了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此事项有施行期限限制,并业已到期,因此对取消该事项不再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排污情况证明。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下列排污单位暂不纳入发放排污许可证范围,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由环保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证明文件:(一)登记表项目企业;(二)报告表、报告书项目验收核准类企业;(三)建筑施工企业;(四)只配备2蒸吨以下(不含2蒸吨)锅炉或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五)只配备备用性质发电机的排污单位;(六)只排放厨房油烟的排污单位(包括经营性的);(七)只排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排污单位。

2.取消依据

属于《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其他事项的第35项;

3.停止实施

自《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

开展业务培训、在部门网站发布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部门网站公告网址为:http://dgepb.dg.gov.cn。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

3)健全协调机制。事项调整后,之前已进驻市网上办事大厅的,现已及时与行政服务办、电子政务办等单位沟通,予以调整。涉及向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的事项,要抓紧向上级部门沟通,争取支持,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取消的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该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5)推行分类管理。

我局已停止实施,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开取消该事宜,及按照《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9号)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工作。此事项取消审批后无需后续措施的,理由是:《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明确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的排放污染物行为,属于规定的发证范围的排污单位,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五)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吸收和推广,环保友好型企业创建的技术指导和初步评估工作。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之前,该事项由我局辐射与科技标准科、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等实施组织环保新技术、新产品的交流、吸收和推广,环保友好型企业创建的技术指导和初步评估工作。

2.取消依据

属于《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其他事项的第36项;

3.停止实施

自《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办事窗口现场告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转移的事项及相关依据。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该事项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引导其向承接单位推介办理。

3)健全协调机制。事项调整后,现已及时与相关科室、单位沟通,予以调整,协调承接单位承接相应事项,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取消的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该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5)推行分类管理。取消的事项属于其他事项,我局制订后续措施,确保事项转移顺利实施:

1.宣传责任:加强环境友好型企业评选宣传工作,鼓励企业参与环境友好型企业评选活动。

2.协助评选指标制订责任:协助承接单位开展环境友好型企业评选评分指标制订,适时根据环保政策提出评选指标建议。

3.组织引导责任:引导承接单位开展评选工作,为承接单位提供一定的政策指导及支持。

4.跟踪落实责任:定期对承接单位开展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5.实施奖励责任:争取出台奖励政策,调动企业参与环境友好型企业评选的积极性。

(六)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产品标准认证,评选、推荐和鼓励环保优胜产品。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事项,之前,该事项由我局环保产业促进中心等实施组织协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保产品标准认证,评选、推荐和鼓励环保优胜产品。

2.转移依据

属于《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其他事项的第37项;

3.停止实施

自《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开展业务培训、在办事窗口现场告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明确转移的事项及相关依据。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该事项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引导其向承接单位推介办理。

3)健全协调机制。事项调整后,现已及时与相关科室、单位沟通,予以调整,协调承接单位承接相应事项,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取消的事项,根据市场发育程度、行业发展现状,结合调整事项的特点、本部门工作实际等,在取消该事项后,制定和完善相关领域、环节的监管制度和管理规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督导检查,借助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5)推行分类管理。取消的事项属于转移类事项,我局制订后续措施,确保事项转移顺利实施:

1.宣传责任:加强环保产品、环保认证的宣传工作,鼓励企业参与环保产品、环保认证评选工作。

2.协助企业提前理解评选指标及意义:协助企业了解相关评选指标及条件,为企业申请相关评选提供技术、政策支持。

3.组织引导责任:引导相关单位在我市开展环保产品、环保认证工作,为有关单位提供一定的政策指导及支持。

4.跟踪落实责任:定期跟踪企业申请环保产品、环保认证的工作情况。

5.实施奖励责任:争取出台奖励政策,调动企业参与环保产品、环保认证的积极性。

(七)对审批权限属我市、需穿越或占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且列入市重大项目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唯一性和可行性论证进行审核。

1.具体内容

该事项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之前,该事项在我市开展的情况是对环评审批权限属我市,需穿越或占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且列入市重大项目的环保、水利、公路、铁路、输油气管道、输变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参照省政府有关要求和做法,在市一级层面开展选址、选线唯一性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报告编制。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具备环评或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唯一性论证报告应由业主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明确报告论证结论可信。

征求意见。业主单位将修改完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唯一性报告作为支撑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收到报告后,应先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反馈报告编制单位作进一步修改。

技术评估。业主单位根据反馈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并委托市环境科学学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费用由业主单位负责),专家评审意见应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结论是否可信。专家组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报告编制部门应进一步论证和修改完善,并应再次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

审定复函。业主单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综合各相关材料后,形成拟办意见报市政府,拟办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项目穿越或占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拟办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函复项目业主单位。

环评审查。业主单位将唯一性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批复材料连同通过技术评估审查的环评文件报市环保局审批,由市环保局出具项目环评行政许可批复。

2.取消依据

属于《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中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其他事项的第38项。

3.停止实施

自《关于调整市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东府办〔2015〕133号)起停止实施。

4.建立后续管理服务体系

1)实行内外双告知。我局通过转发文件到各镇街(园区)、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依据。

2)提升服务保障。对于行政相对人新的申请,我局将对申请人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已经受理的未办结事项,应告知申请人该事项调整情况,根据申请人要求办结或终止审批程序。

3)推行分类管理

已明确将该事项整合,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一并对项目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可行性进行审核。

三、监管措施

(一)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全面推动我局的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察力度,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调整优化监管资源,将原负责审批工作的力量逐步调整用于监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从单一的书面审查等手段向利用信息化平台暨现场执法检查等各种手段相结合方式转变;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全过程监管转变。加强日常监管,制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开展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提升执法监察实效。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实行依法监管,围绕后续管理的组织实施、信息管理、工作考核、督查督办、数据统计等方面建立制度,全面规范;通过制订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的法律地位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权限、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监管手段,规范政府监管行为;明确有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提高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立激励机制。

(三)加强考核评估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评估和检查制度,强化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适时开展对改革实施情况的阶段性评估,建立及时调整和纠错的机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改革。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健全多主体参与的考核评估机制,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对各科室、各分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各人员、各分局年度工作量化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对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过程的监督管理效能。

(四)加大培训指导力度。从增强审批效能、提高服务水平为出发点,进一步加强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切实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方式。各牵头科室负责牵头细化监管措施,制定工作制度,协调有关科室落实后续监管各项工作。各科室负责参与后续监管各项措施、制度的制定,并指导分局落实,各分局负责后续监管工作的具体执行。

(五)健全公众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各种举报电话等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的监管对象服务质量、违反法律法规等投诉信息。建立跟踪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投诉数据整理分析,对有多次投诉或服务对象多次评价差的监管对象实行预警机制,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网络监督优势。应用科技手段,加快建立监管对象信息披露制度,归集分析运用监管信息,提高政府监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加强监管对象和政府监管行为信息公开,将监管依据、过程与结果对社会、公众公开,为社会组织、公众参与监管提供信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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