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经营行为的通知
东环函〔2016〕306号
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请各相关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更新备案资料
请各经营单位于2016年3月31日前按下列清单要求更新备案资料,逾期不执行将暂停办理相关转移审批。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 ;
(二)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1份);每家经营单位限定1-2名受委托人(经办人)
(四)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经办人)与授权单位签订的社保合同及工作证(复印件1份);
(五)对所接收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方案(原件1份);
(六)运输资质和能力证明材料,包括: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自身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持运输经营许可证单位公章);
(七)运输路线,包括具体出发地点、途径道路(快速路、主干道等)、到达地点;需途经其他城市的需明确具体途经城市名称(原件1份);
备注:1.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核对;2.提供资料应在有效期限内,到期后应主动及时提交更新。
二、及时审核电子联单
我市自2015年8月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以来,运转良好,但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未按规定在危险废物转移当天填写电子联单,而是事后补录,导致时常出现过了转移有效期无法补录电子联单,需申领纸质联单替代;2.产生单位填写电子联单后,接收单位没有及时审核联单,导致企业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环保分局报送联单,亦无法提供联单供执法人员检查,同时也影响环保部门统计数据。
请各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和简化转移申报材料的通知》(东环函〔2015〕1533号)的要求,转移当天由产生单位填写电子联单第一部分,处置单位填写第二和第三部分并审核完毕,打印盖章后交还企业存档。如非省固废平台故障等特殊情况,一律不予发放纸质联单。
三、规范填写转移审批表和计划表
(一)运输路径应详细具体:出发地点(具体到镇)—途径道路A(城市A)—途径道路B(城市A)—…—途径道路A(城市B)—途径道路B(城市B)—…—到达地点(某市某镇)。
(二)明确运输单位:完整填写运输单位全称及道路经营许可证号。
(三)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栏,如应明确具体污泥含有何种重金属;废酸具体为何种类等。
(四)转移期限应在合同及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且与省固废平台申报的转移期限一致。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各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诚信经营,进一步强化管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共同促进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请各相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汇总上报我局(外市经营单位只需上报在我市开展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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