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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的补充通知

时间:2016-01-05 17:21:07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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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环〔2015〕2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实施意见》(东环〔2014〕190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意见》实施以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有效地保障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布局优化。针对《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配套酸洗、电解抛光、化学抛光、磷化、钝化、电氧化、化学氧化、电泳、蚀刻表面处理工艺等水污染建设项目,可认为满足工业废水“零排放”要求:

(一)采取中水回用技术以及零星废水转移等手段,达到不向所在区域排放工业废水的项目。

(二)利用原审批的废水排放量或采取并购、重组、协商转让以及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取得废水排放指标,并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能够做到增产不增污、增产减污或技改减污的项目。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水乡经济发展区等流域区域建设的,不得通过并购、重组、协商转让或排污权交易等方式从区域外取得废水排放指标。

(三)工业废水排放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IV类、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较严的指标要求(位于石马河、茅洲河流域的项目除外)。

专此通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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