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5年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污染企业常态化监察监测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环办〔2015〕41号
水乡经济区“10镇1港”环保分局,环监分局、直属各单位、市局各科室:
现将《2015年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污染企业常态化监察监测联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
(联系人:谭晓辉;联系电话:23391892)
2015年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污染企业常态化监察监测联动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89号)、《关于推进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的若干措施》(东府办〔2014〕94号)和《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东环办〔2014〕48号),结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日常监督监测工作要求,2015年我市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污染企业常态化监察监测联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水乡经济区污染企业常态化环境监察监测机制,不断扩大常态化监察监测的范围,提高常态化监测频次,促进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水乡经济区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污染企业整治工作,积极稳妥引导“两高一低”企业逐步退出,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助推水乡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
二、监测范围
水乡片区国控废气、废水企业,国控重金属企业,市信用管理企业,市属重点监控企业,镇属重点监控企业。
企业情况明细见附件1和附件2。
注:镇属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各镇更新和核实的名单为准。
三、监测依据
(一)关于印发《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4〕89号);
(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东莞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两高一低”企业全面整治与引导退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14〕94号);
(三)关于对《关于确认2015年度市环保局涉及水乡经济区环境整治有关项目部门预算的函》的回复意见;
(四)《关于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污染企业常态化环境监测专项经费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5〕218号);
(五)关于我市部分环境监测业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13〕531号);
(六)关于我市部分环境监测业务正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请示(领导批示件);
(七)《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八)《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九)《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十)《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十一)《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十二)《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
(十三)《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粤环〔2008〕61号)。
四、监测项目
详见附件3。
五、监测频率
(一)国控废气、废水企业:监测中心站全年监测4次;社会检测机构全年监测8次。
(二)国控重金属企业:监测中心站全年监测12次。
(三)市信用管理企业:
1.红牌(30家):监测中心站全年监测6次;社会检测机构全年监测6次。
2.黄牌(16家):监测中心站全年监测4次;社会检测机构全年监测8次。
3.蓝绿牌(136家):监测中心站全年监测3次;社会检测机构全年监测9次。
2015年市信用管理红、黄、蓝绿牌企业名单下达后,按新名单执行。
(四)市属重点监控企业:监测中心站全年监测2次;社会检测机构全年监测10次。
(五)镇属重点监控企业:社会检测机构全年监测6次。
六、实施时间
2015年5月—2016年4月。
七、工作安排
(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监测中心站向8家入库社会检测机构采购服务,按污染企业数量、监测频次和地域位置等要素,将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分成8块,并进行编号,入库社会检测机构具体负责的区域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并负责对入库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常态化监测片区分配情况见附件4)
(二)市控企业开展监察监测联动,每月由环监大队和环境监测单位(监测中心站或社会监测机构)同时对企业开展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工作。其中涉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由监测中心站负责,其他企业的环境监测工作主要由社会监测机构负责。
八、保证机制
(一)市控企业的监察监测联动工作,由相关环监大队于每月15日前制定下一个月的详细现场监察计划报送环监分局环境监察室,由环监分局环境监察室汇总后于每月24日前报送监测中心站。
(二)为了避免监测中心站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工作的重复,合理错开监测时间,确保水乡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开展一次监测,监测中心站根据环监分局的监察计划和结合实际工作,于每月26日前制订下一个月监察监测计划,列出下一个月将开展监测企业的名单(所列名单需确保按计划全部完成),以方便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余下水乡特色经济区的企业监测工作;并于月底前将监测计划和各环监大队的监察计划报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由监测中心站相关负责人或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负责人与各环监大队负责人联系约定时间,开展监察监测联动工作。
(三)各镇街与入库社会检测机构签订监测频次为两月一次的监测合同,合同副本需于7月底前送水乡环管办备案。
九、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一)各检测机构应按《广东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方案》(粤环〔2008〕61号)等相关规定,开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在监察监测联动中,社会检测机构对每家企业采集平行双样,其中一份平行样交环监分局当天送回监测中心站。监测中心站抽取不少于10%的样品与社会检测机构进行实验室比对。
(三)监测中心站每季度至少一次采取盲样考核、实验室间比对、现场和实验室检查等方式对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十、经费结算
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常态化监测专项经费预算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各检测机构逢单月10日前将结算周期月份监测费用申请资料提交监测中心站。
十一、数据报送要求
(一)社会检测机构于每月20日前汇总上月监测数据,报监测中心站。
(二)监测中心站整理汇总水乡特色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监测情况,于每月30日前通过市OA报送水乡环管办上月监测数据情况汇总表。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将于出具报告后2天内报送监测报告纸质版。
十二、其他事项
镇属重点监管企业监测工作由各环保分局组织实施,各环保分局根据镇街实际情况选择向统一招标入库的8家社会检测机构购买监测服务,监测费用由各镇街及时支付给相关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结果由各环保分局上报水乡环管办。社会检测机构对镇属企业监测工作的质控措施参照市属重点企业,由监测中心站统一监管。
附件:1.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名单.xlsx
2.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438家镇属重点监控企业名单.xlsx
3.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常态化监测项目
4.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常态化监测片区分配表
5.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常态化监测结果表.xlsx
附件3
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常态化监测项目
一、废气
企业类型 |
规范要求 |
监测项目 |
执行标准 |
火电厂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燃料含硫量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 |
GB13223-2011 |
工业炉窑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黑度、铅、汞、铍、沥青油烟 |
颗粒物、二氧化硫、黑度 |
GB9078-1996 |
生产和生活用锅炉、发电机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 |
锅炉:DB 44/765-2010或GB13223-2011 发电机:GB 16297-1996 |
生活垃圾焚烧炉 |
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烟气黑度、二噁英类、臭气浓度 |
烟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汞、镉、铅、烟气黑度、臭气浓度 |
GB18485-2001 |
生活垃圾填埋企业 |
甲烷、恶臭 |
甲烷、恶臭 |
GB 16889-2008 |
电镀企业 |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 |
按照企业排放口性质确定监测项目 |
GB 21900—2008 |
VOCs排放企业 |
VOCs |
VOCs、苯、甲苯、二甲苯 |
DB 44/814-2010、DB 44/815-2010 |
平板玻璃企业 |
GB26453-2011表2中6项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黑度 |
GB 26453-2011 |
二、废水
企业类型 |
规范要求 |
监测项目 |
备注 |
|
污水厂 |
只接纳生活污水:GB18918-2002表一中12项 同时接纳工业废水:GB18918-2002表一中12项+表二中7项 |
1、4、7、10月19项 其余月份12项 |
GB18918-2002/ GB18918-2002 |
|
造纸 |
GB3544-2008共10项: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可吸附卤化物、二噁英 |
8项: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 |
GB3544-2008 |
|
纺织染整 |
GB4287-2012表2中13项 |
GB4287-2012表2中11项(除可吸附卤化物、二氧化氯2项) |
GB4287-2012 |
|
洗水 |
---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色度、氨氮、磷酸盐 |
DB 44/26-2001 |
|
铅蓄电池 |
GB 30484-2013表1: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铅、总镉 |
GB 30484-2013表1: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铅、总镉 |
GB 30484-2013 |
|
玻璃DB44/26 |
---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氟化物、氨氮 |
DB 44/26-2001 |
|
医院 |
GB18466-2005表2中24项 |
pH、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 |
GB18466-2005 |
|
化工DB44/26 |
--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挥发酚 |
DB 44/26-2001 |
|
制革 |
合成革 人造革 |
GB21902-2008表2: 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甲苯、二甲基甲酰胺 |
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
GB21902-2008 |
皮革 |
GB30486-2013 表2: pH、色度、动植物油、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六价铬、总铬、氯离子、硫化物 |
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六价铬、总铬 |
GB30486-2013 |
|
制药 |
混装制剂 |
GB21908-2008表2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 |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 |
GB21908-2008 GB21907-2008 |
生物工程 |
GB21907-2008表2: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甲醛、乙酯、总余氯、粪大肠菌群、色度、总氮、氨氮、总磷、总有机碳、急性毒性 |
|||
生活垃圾焚烧 GB18485-2001 |
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总砷、六价铬、粪大肠菌群(粤环函〔2014〕271)。执行标准GB18485-2001. |
|||
生活垃圾填埋 GB16889-2008 |
废水: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氨氮、总磷、总汞、总铅、总镉、总铬、总砷、六价铬、粪大肠菌群。 地下水: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铅、氟、镉、铁、锰、铜、锌、粪大肠菌群。 《关于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14〕271)。执行标准GB16889-2008 |
|||
啤酒工业 |
GB19821-2005 表1的6个项目: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执行标准GB19821-2005 |
|||
电镀重金属 |
GB21900-2008中车间排口和总排放口列表项目。执行标准GB21900-2008 |
|||
线路板(非电镀) |
DB44/26-2001:PH、氨氮、COD、铜。执行标准DB44/26-2001 |
附件4
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市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常态化监测片区分配表
序号 |
镇区 |
社会检测机构 |
备注 |
1 |
麻涌 |
东莞市大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
32家 |
2 |
沙田(除VOC企业) |
东莞市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38家 |
3 |
中堂 |
东莞市衡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30家 |
4 |
万江、麻涌3家危废 |
东莞市华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30家 |
5 |
道滘、石碣5家VOC企业 |
东莞市四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29家 |
6 |
石龙、望牛墩 |
东莞市东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27家 |
7 |
高埗、石碣9家 |
东莞立创华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30家 |
8 |
洪梅、沙田VOC企业 |
广东正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34家 |
合计 |
250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水乡管委会,水乡经济区“10镇1港”。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5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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